关于主车与挂车连接使用时交强险赔偿限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09/8/28
来源:本网原创
作者:周凌
新保协发[2009]114号
各财险会员公司:
《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和《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8版(中保协发[2008]54号)下发以来,为各财险公司经营交强险业务提供了依据,规范了车险市场秩序。近期,有客户反映,公司在处理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的理赔案件过程中,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有不同的赔偿处理结果。经请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现通知如下:
凡主车与挂车均投保交强险的,对于主车与挂车连接使用时出险的情况,承保公司应分别按照主车、挂车对应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受害人进行赔付。
此通知
新疆保险行业协会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交强险 赔偿 通知
抄 报:新疆保监局
编 录:潘 虹 校 对:刘益民
新疆保险行业协会 2009年8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