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保单巧处理

时间:2010/10/19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唐元春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关于夫妻双方财产的分配问题虽难以启齿,却是不得不正视的现实问题。恋爱时,男女双方共同购置了一处房产,分手时,产权问题让他们纠缠了许久。与房屋一样,对于打算分开的夫妻而言,婚前的保单在做财产分配时也必须做相应的处理,不仅避免了离婚后发生保险纠纷,又能保护好自己的合法利益。

  离婚后动产和不动产均需分配

  所谓财产权,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所有权。财产主要分两类: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及任何依附于土地的物。除此之外的为动产,保单就属于动产。

  2000年3月,伍先生为妻子张女士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年缴保费5000元。2002年2月,由于夫妻关系闹得很僵,不得已而离婚,此时,该保单已经缴纳了2次保险费,共计1万元。由于在财产分配时,双方未就保单的有关权益达成协议。离婚后,张女士持有保单并继续为该保险缴纳保险费。

  离婚后一年,张女士已为原有保单缴纳了1年的保费,但保单上的投保人仍然是伍先生。2003年,张女士提出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的要求,这时候,伍先生提出,原有保单应属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张女士应补偿一半保费和一半的保险金。

  保单现金价值属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陆先生把自己作为投保人,购买了一份两全保险,保单的被保险人为妻子,一年期间,陆先生共缴纳保险费6300多元。之后,两人因为矛盾冲突而离婚,在离婚协议中,没有涉及保单的处理问题。

  离婚后几个月,陆先生突然想起曾经投保的这份保单,考虑到是自己出钱购买,退保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于是就到保险公司退保并得到了4000多元的退保金和红利。前妻知道这件事情后表示不服,认为保单现金属于婚前财产,应归双方共同所有。

  法院的判决认为,虽然保费是陆先生缴纳的,但投保行为是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进行的,所以应当认定保单的现金价值与红利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由于离婚时没有对保单的处理作出安排,所以不能人为地认为妻子已经放弃该财产,法院最终判定陆先生将到手的一半款项交于前妻。

  切莫忘了变更保单资料

  夫妻离婚后,如果不及时变更保单的资料,在按期缴纳保费的情况下,保单是有效的,一旦发生事故,关于赔偿金的问题就可能引发纠纷。因此,夫妻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应尽快办理保单受益人变更手续,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提交申请。

  刘晓红和妻子陈晓茹已经协议离婚,但原有保单的受益人是刘晓红,而被保险人是陈晓茹。如果不变更保险资料,一旦陈晓茹出险,刘晓红仍可得到保险赔偿金,但事实上,这一结果可能有违陈晓茹离婚后的意愿。而且,一旦陈晓茹再婚后出险,前夫和现任丈夫之间还可能会因为这份保单发生纠纷,法院判定的结果也很难预料。

  所以,婚后及时变更受益人最为重要。比如,可以将受益人改为孩子,或是被保险人的父母。需要引起注意的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都可以申请变更受益人,但若只是投保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保险生存金属夫妻共同财产

  中年的时候,向先生和妻子购买了一份养老保险,离婚后几年,双方都没有提到这件事情。等到开始返还养老金时,向先生得知前妻每月可以从保险公司领取一定的养老金,而这份保险正是两人在一起时购买的。

  在婚姻存续期间投保的这类返还型保险,返还的款项本应当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处理。但是,在保单资料上,由于保险公司只留存一个账户号,所以资金打给了一个人,夫妻离婚后,如果要达到双方共有这份保险金的目的,就应该在离婚时对这份保单做处理,或者离婚后及时补上这个手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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