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保险行业销售从业人员业内流动自律公约 (2018版)

时间:2019/7/4     来源:新疆保险网     作者:佚名

 

自律公约(2018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新疆保险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销售从业人员流动管理,切实保障保险机构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以下简称“销售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国保监会《销售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经会员公司提议,特制定《新疆保险行业销售从业人员业内流动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本《公约》对新疆辖内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筹建中的保险机构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销售人员,包括与保险机构签订了《劳动合同》、《保险代理协议》(以下简称《合同》),同时具有销售行为的人员。
第三条 新疆辖内保险机构授权所属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处理销售人员流动问题和维护《公约》有效执行的过程中,全权使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执业证强制注销权限。
第二章 业内流动
第四条 销售人员业内流动是指销售人员从原签约的保险机构流动到另一家保险机构的过程。
(一)销售人员业内流动,应按照保险机构有关《合同》管理规定办理入、离司手续。保险机构同意接收销售人员入司或离司的,除了按《合同》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外,还应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申请执业证注册登记或注销。
(二)各公司要严格落实销售人员的入司审核制度,不得以胁迫、不实利益诱惑人员上岗。
第五条 销售人员申请离司的,应按照保险机构有关管理规定提出离司申请,并按规定交回相关单证资料或证件等。保险机构在收到离司申请后,须向申请人提供《离司申请签收单》(附件一),督促销售人员及时办理业务移交和财务结清手续等。《离司申请签收单》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各自留存。
第六条 销售人员正常离司时,保险机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离司手续:
(一)对从业一年期以上(含一年)的销售人员办理离司手续时,以双方签收《离司申请签收单》之日起30日内办结离司事宜,同时应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注销其执业证。
(二)对从业一年期以下(不含一年)的销售人员办理离司手续时,以双方签收《离司申请签收单》之日起15日内办结离司事宜,同时应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注销其执业证。
第七条 保险机构不同意销售人员离司的,应当在双方签收《离司申请签收单》之日的15日内,向销售人员书面说明不同意的理由。未做出书面说明且超过15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离司,保险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离司事宜,并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注销其执业证。申请离司时间按照双方签收《离司申请签收单》时间起算。
第八条 保险机构不配合办理离司的,协会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离司手续:
(一)保险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结离司事宜的,销售人员可持《离司申请签收单》、《离司申请》或足以证明申请离司时间的材料,以书面形式向协会进行投诉。协会以《转办函》形式一并将书面投诉转交相关分公司人管或当地公司人管,督促公司在10日内予以办理。
(二)保险机构未按要求出具《离司申请签收单》等故意不受理离司申请且无证据的,销售人员可向协会递交含故意不受理的时间、公司名称、地点、拒受人等要素的申请书后,申请“快捷办理离司”程序。协会以《转办函》形式一并将申请书转交相关分公司人管或当地公司人管,督促公司在10日内予以办理。
第九条 保险机构不得对销售人员正常流动设置障碍,或以任何理由、任何回避方式刁难、拖延办理销售人员的离司申请。
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应书面向销售人员说明理由,经双方商议达成一致意见后可延长办理时限,延长时限以上述第六、七、八条规定时限为基数,不得超过10日。
第十条 流动接收
保险机构在接收销售人员入司前,应在“新疆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保险从业人员诚信信息”模块中查询销售人员的诚信记录,要求销售人员阅读《公约》、《新疆保险行业“保险不良从业行为人员”管理办法》,并在《阅读告知书》(附件二)上签署“知晓其内容、遵从其约定”的字样和本人姓名,作为个人档案资料备查。
(一)《阅读告知书》将作为公司同意录用销售人员的证明。保险机构办结入司手续后,应同时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申请注册该销售人员的执业证。
(二)保险机构须谨慎接收被列入“保险不良从业行为人员”名单的销售人员入司;不得接收未在原保险机构办结离司手续的销售人员入司。
(三)原保险机构发现离司销售人员有遗留问题需要其配合处理的,接收该销售人员的保险机构有义务督促其处理善后事项。
第十一条 协会应做好销售人员流动过程中的协调和监督工作,以维护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第三章 注销管理
第十二条 非强制注销
(一)对考核清退的销售人员,保险机构应于销售人员管理系统离职确认之日起30日内,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注销其执业证。
(二)对未配置工号提前注册执业证的销售人员,保险机构应于30日内配置工号,否则应在执业证注册之日起30日内注销。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疆协会将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强制注销销售人员的执业证。
(一)保险机构录用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或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的人员,且依法禁止录用或禁业处理时间未满的;
(二)离司手续办理时效超过规定时限的,或超过双方商议延长时限仍未办结的;
(三)销售人员申请投诉的,保险机构在收到协会印发的《转办函》10日内未书面答复,或未办结离司手续、未注销执业证的;
(四)销售人员申请快捷办理的,保险机构在收到协会印发的《转办函》10日内未书面答复,或未办结离司手续、未注销执业证的;
(五)违反行业销售人员继续教育、执业证管理、诚信教育管理等自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流动行为
第十四条 销售人员业内流动应自觉遵守《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保监发〔2009〕24号)、《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中保协发〔2009〕211号)》及保险机构的规章制度,遵守行规、行约,并郑重承诺遵守以下约定:
(一)销售人员在与原保险机构解约后到另一家保险机构从业时,不得劝说原保险机构保险合同未到期的客户退保到现保险机构投保;
(二)销售人员不得泄露原保险机构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原保险机构进行诋毁。要向新、老客户如实告知自己现在新保险机构的名称和本人的新身份;
(三)销售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或破坏原保险机构正常工作秩序。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招聘或增员过程中不得诋毁同业,不得利用电话、短信、会议、培训及其他方式到同业保险机构“挖角”,不得在公开场合以任何形式与同业保险机构的产品进行比对和误导宣传,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保险机构的正常招聘工作。
“挖角”是指利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如电话、短信、会议、培训等其他方式对同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拉拢和劝诱。
第十六条 与原公司解除《合同》后,与另一家公司签订《合同》的人员(以下简称“转司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诋毁原从业公司;
(二)诱导客户转保或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三)泄露原公司客户的相关资料,侵犯客户的隐私权;泄露原公司商业机密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四)唆使、暗示、游说原公司人员违约转司;
(五)将原公司某分支机构或销售部门直接转为现就职公司的所属机构;
(六)其他违约行为。
如转司人员发生上述第(四)、(五)款行为的,接收公司将被视同亦具有与转司人员同等的违约行为,应按《公约》约定承担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 违约惩戒
第十七条 为保证本《公约》的落实和执行,在协会设立“保险行业从业人员流动管理专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专委会由人身险会员公司营销管理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为督促、检查各签约保险机构贯彻执行本《公约》情况,决定惩戒事宜,受理违约举报、投诉等工作,提出修订《公约》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公约》相关约定的保险机构将给予业内通报、限期整改的惩戒。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公约》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销售人员经查证属实后,将给予六个月入司等待期的惩戒。对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一百三十一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和《新疆保险行业“保险不良从业行为人员”管理办法》的要求,经专委会审查后,给予列入“保险不良从业行为人员”名单的惩戒,要求其参加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职业道德等学习教育。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对违约惩戒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惩戒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诉,由专委会进行复议。
第二十一条 因违反公司《基本法》被除名,但未违反本《公约》第十九条的销售人员,保险机构可接收入司。
第二十二条 各保险机构在严格执行《公约》的基础上,有责任对市场上出现的一些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向专委会或协会举报。同时,针对公司间发生人员非正常流动的问题,有义务及时反映,并协助专委会调查。所投诉或举报的违约行为须有书面材料和证据,受理单位及工作人员应为举报人保密。专委会在协会设立监督举报电话:0991-2605179,举报邮箱:xj_bxxh@163.com
第二十三条 各地州(市)协会应根据《公约》内容成立专委会,同时对当地保险机构开展人员流动自律的管理、检查工作,并按《公约》内容受理人员流动投诉。
第二十四条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八十条“保险机构应当加入协会”的规定,本《公约》对新进入新疆保险市场筹建但还未入会的保险机构具有同等约束作用。
第二十五条 各保险机构要组织所有销售人员学习本《公约》,并签名备查。保险机构未组织销售人员学习本《公约》或未签名的,保险机构与申请人发生离司纠纷时,将做出有利于销售人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机构对销售人员的违规、违约行为要及时处理,于发文之日起30日内在“新疆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保险从业人员诚信信息”模块中录入其违规行为,同时上传相关处理文件。对发生两个月以上(以申请人向保险机构递交书面离司申请的时间为限)的违规、违约案件未处理的,保险机构不得以此为由拖延办理离司手续,或向协会申请列入“不良从业人员”名单。正在调查未结案的案件和在离司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约行为除外。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如需修订,须按照《新疆保险行业协会行业自律性规则制定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新疆保险行业将建立销售人员流动数据预警机制,将人员大进大出的保险机构以通报的形式进行预警,提高行业人员流动管理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由专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公约》经各保险机构负责人签字生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新疆保险行业从业人员业内流动自律公约》(2017版)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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