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险公司风险被细化为七类 保监会作出详细规定

时间:2010/11/5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张兰
  为加强寿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及养老保险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中国保监会专门制定了《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于今天发布。按照《指引》规定,各人身险公司须建立与自身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评估、计量、应对和监控风险。

  《指引》将人身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概括为七类,即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保险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同时要求各公司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建立健全本公司的风险分类体系,将各类风险进一步细化至次级分类及风险事件。

  《指引》规定,公司应建立由董事会负最终责任、管理层直接领导,以风险管理机构为依托,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覆盖所有业务单位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体系。而董事会下须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监督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任何违反风险管理相关政策的组织和个人都要给予追究和处罚。不仅如此,公司还应把风险管理效果和绩效考核制度相结合,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公司管理层的风险意识和责任,确保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能够在收益和风险之间作出更好的把握和权衡。

  此外,《指引》还对人身险公司的风险偏好体系、风险识别和评估、风险计量、风险应对与控制、资产负债管理、风险预警、风险监督和风险报告及沟通等多个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同时要求各公司于2010年11月30日前将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报送保监会。

  按照保监会规定,各人身险公司应最晚在2013年10月1日前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并从2014年开始在提交的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中运用经济资本方法计量公司所承受的风险。在此之前,可由审计委员会暂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指引》生效后,各寿险公司、健康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应按要求提交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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