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网约车保险现实困境

时间:2017/6/12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作者:孙宏涛 王静元
  我国网约车保险面临现实困境
  
  2016年7月,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7部委联合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之后各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施细则陆续公布,满足条件的私家车可以转化为网约车。至此,网约车的身份终于合法化,但私家车兼营网约车如何投保车险却成了难题。
  
  目前大多数私家车兼营网约车登记性质为非营运车辆,并以此性质在保险公司投保,如果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很可能会拒绝赔偿。2016年12月初,北京海淀法院审结的全国首例网约车交通事故案,法院支持了商业保险公司的主张,即认定私家车从事网约车经营未告知保险公司,在运营服务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依《保险法》第52条,保险公司可以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为由拒赔。但绝大多数网约车司机对此却并不了解,因此,在此过渡时期,许多私家车兼营网约车的车主,实际上都是在带着乘客“裸奔”,这对车主和乘客都构成了潜在威胁,由此也亟待市场提供新的符合车主和乘客现实需求的保险产品。
  
  各地对网约车购买保险规定不同
  
  根据《暂行办法》第13条,网约车车辆应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第17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至于具体投保何种保险,则由地方出台相关细则进行规定。
  
  各地根据《暂行办法》制定了相应的网约车细则。《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21条第8项规定:“接入平台运营的车辆,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投保交强险、赔付额度不低于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第8条第5项规定,网约车应当“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9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应当“保证车辆具有营业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鼓励车辆购买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等保险”;《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24条第3项规定,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有营运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对比来看,北上广深的网约车细则都规定网约车应当购买营运车辆交强险,不同的是,北京、上海和深圳的网约车细则要求车辆应当投保营运车辆商业保险,而广州则仅仅是“鼓励”购买,并未强制推行。另外,北京网约车细则规定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赔付额度不得低于100万元,其他三地未规定赔付额度标准。
  
  各地规定的差异显示了网约车保险问题的复杂性。不难看出,目前的规定倾向于要求网约车按照营运车辆投保车险。但私家车兼营网约车的司机并不愿意投保保费高出自己原有私家车保险2倍左右的营运车辆保险,而其投保的私家车保险又很可能遭到拒赔,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值得思考。
  
  现有车险产品并不适合网约车
  
  保险以大数法则为数理基础,根据事故可能发生的风险概率核算保费。“从经济角度来看,保险是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一种经济制度”,同一险种被保险人特征差别较大,不仅会导致保费计算困难,而且对其中风险系数显著过低的投保人并不公平。
  
  私家车转化为网约车后,出行频率增大、行驶时间变长且行车路线复杂多变,使风险系数变大,一旦出现事故,保险公司很可能以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
  
  同时,私家车兼营网约车也不同于传统的出租车、公交车等营运车辆,不宜适用现有的营运车辆保险。传统的营运车辆,统一管理且运营模式相似,因而风险系数相近,根据大数法则可以投保同一种保险产品。但私家车兼营网约车与之不同,载客更自由和随意,有的每天十几个小时都在接单,有的则一个月仅接数单,因人而异,因生活节奏而异,家用和营运用的时间比例也不稳定。因此,私家车兼营网约车的风险系数不同于传统营运车辆,要求其投保传统的营运车辆保险并不合理。即使新规将网约车定性为营运车辆,为适应网约车之特性,其保险也应区别于传统的营运车辆保险,在风险评估标准、保费计算方式等方面应做特殊设计。
  
  网约车保险可借鉴国外成熟模式设计
  
  综上,网约车新规对网约车保险的规定不一,现有的保险产品不能满足私家车兼营网约车的需求。保险公司应在私家车保险和营运车辆保险之外,开发针对性的保险产品进而满足网约车的需求。
  
  2016年10月底,南京高德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高德公司”)正式与平安产险江苏分公司合作,平安产险江苏分公司为南京高德公司的数百台网约车提供全方位的车险保障,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等,使得网约车车主、乘客和第三人都有了全面的保险保障。但应当看到的是,该产品仍属于传统的营运车辆保险,其并未根据网约车之特性做出专门设计。另外,该保险的保费较私家车保险高出2倍左右,却并非依据网约车自身的情况计算,欠缺科学性。
  
  观察网约车行业发展成熟的国家,美国Metromile保险公司与 Uber 合作推出的“分时段+按里程计费”模式值得借鉴。Metromile保险公司认为传统的汽车保险对于那些开车较少的人是不公平的,每辆车的风险系数应与车辆行驶里程有关。因此,该公司改变传统的固定收费模式,提供按里程收费的汽车保险(pay-per-mile insurance)。
  
  在此种模式下,加盟 Uber 的私家车的行驶过程被分为以下时段:(1)个人使用:车主关闭Uber App;(2)第一时段:车主打开Uber App至接到单前;(3)第二时段:车主接到单至乘客上车前;(4)第三时段:乘客上车至乘客下车前。个人使用和第一时段则由 Metromile保险公司基于行驶里程提供保险,保费计算公式为:每月保费总额=每月基础保费+每月行车里程×单位里程保费。其中基础保费和单位里程保费会根据不同车主的情况有所变化,考虑因素包括年龄、车型和驾车历史等。第二和第三时段由Uber为网约车司乘人员购买商业保险。
  
  此外,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沙银华认为:“网约车保险可借用货物运输险中的开口保单方式,采取费率差别化措施来为网约车量身定做”,此种模式下,网约车初始以营运车辆的保险费率投保,合同期满则根据车辆的“出车记录”进行调整,多退少补,以此解决网约车风险系数差异化的问题。但此种模式建立在对网约车长期且大量的数据分析之上,在网约车保险初期,不具有实践性。同时,是否退、退多少具有不确定性,标准能否公开、公平,让双方都满意,也是个问题。
  
  综上,我国网约车保险的规范设计可以借鉴美国Metromile保险公司与 Uber 合作推出的模式,每月每时段保费总额=每月基础保费+每月行车里程×单位里程保费,基础保费和单位里程保费以该时段投保险种的类型和数量为基础,综合考虑车主的年龄、车型和驾驶历史等因素确定。在个人使用时段,按私家车性质投保,除应当投保交强险外,可选择投保其他险种;第一、第二和第三时段处于运营期间,按营运车辆性质投保,第一和第二时段应投保营运车辆交强险、营运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和驾驶员保险,第三时段应投保营运车辆交强险、营运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和涵盖驾驶员与乘客的车上座位险。
  
  此种产品设计,以被保险人的个体情况为保费计算依据,灵活科学,对投保人更公平;而且按照里程计算保费,既可以涵盖车辆行驶的所有时段,也可以避免某一时段重复投保。但要实现这一目标,前提是保险公司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合作,实现信息互通对接,全面了解网约车司机驾驶行为“大数据”,利用定位系统收集数据判断车辆活动的路线、里程等,从而为科学收取保费提供基础。
  
  网约车在我国已确立了合法地位,符合条件的私家车可以转化为网约车,但现有的车险产品并不适合网约车,亟待市场提供新的符合车主和乘客现实需求的保险产品。借鉴国外的成熟模式,我国保险公司应大胆创新,推出计算灵活科学、涵盖车辆行驶所有时段的保险产品,为网约车的发展和民众出行保驾护航。
  
  (作者介绍:孙宏涛,男,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王静元,女,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硕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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