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离职不享有失业保险待遇

时间:2017/7/13     来源:中金网     作者:佚名

  导读 霍山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判决驳回王某要求某公司赔偿支付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22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诉讼请求;要求某公司限期内向王某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6800元。
  
  王某称:2012年4月1日,我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同年7月16日,某公司出具了离职证明,但未将我的失业档案报相关机构备案,致使我无法办理失业登记,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某公司应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某公司辩称:王某是自愿解除劳动关系,不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某公司按相关规定已为其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某公司未与王某就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以及补偿金的支付等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更没有限制过王某的择业,现要求某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霍山法院认为:王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王某不属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王某主张赔偿失业保险金、支付22个月基本医疗保险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王某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仍受某公司制定的《竞业禁止制度》的约束,王某主张某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理由成立,法院酌情以20%计算两年为6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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