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联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通知》:内保外贷实际融资不得超净资产20%

时间:2018/2/13     来源:新疆保险网     作者:和讯网

  昨日,保监会联同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汇局”)在其官网发布《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实际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季末净资产的20%,禁止保险机构将内保外贷融入资金用于除特殊目的的公司投资项目以外的业务。同时,不得变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在境外获得信用贷款,禁止进行套利或非法的投机性交易等行为。《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业内人士指出,《通知》对保险机构内保外贷业务的限制,有利于进一步防止境内资金的外流,防止保险机构通过内保外贷业务将人民币换成外汇“出境”。

  《通知》有利于管控“资金外流”

  所谓“内保外贷业务”,是指保险机构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等,由境内银行为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直接向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以获得境外银行向上述特殊目的公司发放贷款的融资行为。

  其中,“特殊目的公司”是指保险机构以境外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持股比例超过95%的境外企业。

  《通知》要求,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符合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资质条件,保险机构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150%,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A类监管类别。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特殊目的公司应当担负第一还款人责任,有预期稳定的现金流收入,具备较强的偿还能力。

  与此同时,保险机构通过内保外贷业务实际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季度末净资产的20%,并纳入融资杠杆监测比例管理。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其特殊目的公司单个投资项目取得贷款资金金额在5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以上的,需要事前向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报告,由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组织评估后方可进行。

  一名国际金融理财师告诉记者,《通知》的出台有利于对“资金外流”现象进一步管控,“此前就有企业通过内保外贷业务,将人民币换成美元等外汇实施出境,从而实现了内部资金的变相外流,为此,有必要对此通道进行收紧和限制”。

  将内保外贷业务纳入托管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内保外贷业务的风险管理,《通知》还明确了将内保外贷业务纳入托管管理。要求保险机构应当将开展的内保外贷业务及时通知境外投资托管人,并将内保外贷融入资金和投资项目纳入境外投资托管人托管。保险机构通过内保外贷融入资金的收支活动应当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托管代理人的专用账户进行。

  而境外投资托管人应遵循穿透原则,对保险机构及其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项目进行估值和会计核算,合并进行投资运作监督,向保监会提交监督报告和相关数据、报表等。保险机构应当配合境外投资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境外投资托管人提供与托管履职相关的信息。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黑名单”,要求保险机构在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时不得有以下行为,包括:一是变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在境外获得信用贷款。二是为《通知》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以外的其他境外企业开展内保外贷业务。三是将责任准备金等负债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以任何形式用于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四是投资项目或投资项目的底层资产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或境外投资政策;内保外贷融入资金用于除特殊目的公司投资项目以外的业务,或向第三方发放贷款。五是蓄意进行内保外贷履约以外骗取外汇、向境外转移资产;虚构业务背景进行套利或非法的投机性交易。

  《通知》明确,若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违反通知规定的,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采取暂停该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或境外投资业务等监管措施。

【新疆保险网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产生风险自担,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