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与机动车碰撞,并非一律机动车全责

时间:2018/11/26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作者:袁婉珺

  李某驾驶无牌电动自行车并后载案外人王某由东向西横过机动车道时,适有吴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两车相碰,李某与王某受伤。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某驾驶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吴某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限定的速度,二人行为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均有因果关系,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吴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李某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吴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李某损失,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吴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明确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反映了尊重生命的处理理念和侧重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立法本意,但并非意味着机动车方一律全责,如果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存在过错,法院将依据过错轻重对机动车方责任予以调整。

  实践中,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超速、逆行、闯红灯、机动车道上乱穿……诸如这些行为举不胜举。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如此“任性”,一方面是因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误以为非机动车违章不受处罚,以及对交通事故发生心存侥幸;另一方面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以为一旦发生事故,机动车方应当一律承担全部责任。法官提醒电动车驾驶人,重视出行安全,切勿违反交通法规,如果自身伤亡损失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则法院将依据非机动车方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即电动自行车方就人身损失将无法得到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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