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禁止对外担保海事担保等不在禁止范围内

时间:2011/2/11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据中国保监会网站消息,为规范保险机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保险经营风险,保监会网站昨日刊登《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对外担保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担保。

  保监会表示,通知中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保险机构为他人债务向第三方提供的担保。但保险公司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诉讼中的担保、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经营的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海事担保”这三类不在禁止的范围内。

  通知表示,各保险机构对已经发生的属于本通知禁止范围内的对外担保行为,原则上应当于2011年6月30日前予以解除,并于2011年7月31日前将处理结果报送保监会。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解除的,应当向保监会提交延期解除的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

  通知称,除下属成员公司外,保险集团公司不得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各保险机构应当对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已发生的属于本通知禁止范围内的对外担保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并根据清查结果如实填写《保险机构对外担保情况汇总表》,于2011年3月31日前报送保监会。经清查确无本通知禁止范围内的对外担保行为的,也应当实行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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