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银监会发布银保监管指引

时间:2011/3/14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仝春建

  重点强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日,保监会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从3月7日起正式实施。两部门强调,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当注重从改进和完善体制机制入手,防止出现商业贿赂、销售误导、恶性价格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据了解,《指引》在延续了两部门2006年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2010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的精神,以及2010年对银保市场联合调研取得共识的基础上,对银保业务经营管理的关键环节和主要风险点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

  《指引》分为总则、代理关系、经营规则、监督检查和附则等5章,共53条。其中,在代理关系方面,《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及对方的资本状况、资产规模、管控能力等因素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合理确定合作对象的范围和数量。按照两部门的要求,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已经签订的代理协议如果与《指引》规定不符,应当在3月31日前完成修订工作。

  在经营规则方面,《指引》特别强调,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同时,商业银行网点及其销售人员不得以中奖、抽奖、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保险公司不得支持或鼓励商业银行采取上述行为。

  《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审慎原则,科学制定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财务预算政策和业务激励政策,防止出现为了业务规模不计成本的经营行为,防范费差损风险。商业银行对代理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费用应当如实入账,对不同保险公司的代收保费、代理费用进行独立核算。

  《指引》还要求,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出现的群访群诉、群体性退保等事件作为重大事件,建立重大事件联合应急处理机制。同时,应当在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积极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度,不得相互推诿,避免产生负面影响使事态扩大。

  根据《指引》,保监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可以进行联合现场检查,依法对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追究相应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指引》的相关要求,由保监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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