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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和任意责任保险长短
时间:2021/3/29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作者:蓝虹
强制环责险相比任意环责险四优势
“针无双头利,蔗无两头甜。”单一的保险模式都会有各自的优点和缺点,强制环境责任保险也不例外。从国际绿色保险实践多重经验上看,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任意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比,在投保自由盈利性、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区别,总体来说有以下四大优势:
首先,可避免逆向选择的发生。逆向选择是指交易双方拥有的信息不对称,拥有信息不真实或信息较少的一方会倾向于作出错误的选择,即污染概率大的企业,投保积极性高,而保险公司也接受其投保且保险费率较低。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成为强制性保险以后,规定范围内的污染企业不论损害发生概率的大小,都必须投保,只是各自的保费不同而已,这样逆向选择的问题会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其次,能及时保障受害人利益。对于高风险行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概率相对较高,而且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环境损害也非常严重,适合立法强制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特别是针对无法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的中小型企业。一旦对受害人造成损害,受害人的损失不必通过复杂的程序就能得到迅速补偿,达到保障受害人利益的目的。
第三,可有效避免保险公司拒保。采取强制责任保险,不受风险和利润的影响,保险公司都不能拒绝潜在的环境侵权人的投保,实现了强制责任保险的目的。
第四,可以赋予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一般的责任保险并非直接保障受害第三人,所以第三人没有直接请求保险给付的权利;由于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受害第三人以及被保险人,因此强制责任保险通过立法规定受害人可以在法定保险金额范围内直接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使受害人得以迅速获得理赔。
依靠市场力量还是行政力量
强制环境责任保险的缺点也较为明显。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在很大程度上是公益性质的,会给国家造成财政负担,也会在一定程度上诱发道德风险。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往往会忽视各个主体由于自身风险状况和财务状况不同形成的对保险的不同需求,只提供统一的保险保障,必然会损害部分福利。欧洲、亚洲等国家在建立环境保险制度的探索阶段,已暴露出推行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一些现实阻碍,体现在以大型企业对投保强制环境责任保险的反对态度,其理由是:大型企业本身抗风险能力较强,完全可以通过建立企业内责任基金和加强风险预防的手段来完成。
任意环境责任保险的优点,有目共睹。由于任意环境责任保险是保险合同双方基于对其自身的成本收益分析而形成的,且该模式体现了“契约自由”精神,是对双方当事人自由权利的维护,所以更容易被社会所接受。而强制责任保险是由政府强制推行的,如果法律依据不足,特别是在保单和保险费用的设计方面不甚合理,则极易造成投保人的普遍抵制。因此从社会的易于接受程度方面来说,任意责任保险模式具有明显的优势。
任意环境责任保险的缺点,也为一些人士所诟病:若完全采用自愿环境责任保险模式,就可能发生逆选择的情形,即污染损害发生几率大的企业会选择投保;而污染损害发生几率小的企业会因为自身环境风险小而不愿投保。
环境责任保险无论是坚持自愿投保还是强制投保,其实质都是对环境责任保险发展路径的模式选择,即环境责任保险是依靠市场力量自然演进,还是通过行政力量强行推动。
利弊之间,衡其大者。
强制环境责任保险比任意环境责任保险具有更大的优势。然而,国际实践经验表明强制环境责任保险也会在一定程度上诱发道德风险,同时,强制责任保险是为了推进社会公共政策而规定的保险,体现的是国家宏观调控,并且以牺牲契约自由原则为代价,所以这项政策必须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能任其泛滥,必须与国家的社会发展水平相吻合,而且如果不分污染程度一律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则污染较轻的企业也要分担污染大户的污染成本,这不但违背公平原则,还会阻碍企业的发展。
任意环境责任保险模式,要求建立在本国发达的保险市场基础之上,这对于海外保险市场高度发达的国家比较适用,基于环境保护政策性要求和本国保险市场状况,就目前而言,没有国家完全采用任意环境责任保险的模式。
由于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一般较大,开办环境责任保险,将会使保险公司承受巨大的资金压力,风险较大,因此,保险公司从自身风险角度考虑,承保积极性也不高。仅仅依靠任意环境责任保险很难调动企业和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从而很难发挥环境责任保险分担风险的优势。
因此,任何一个国家在实施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时,考量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和任意环境责任保险的互补性很重要也很有必要。由于强制环境责任保险的特定人不能拒绝投保,基于保费负担的考量,此类保险多只有提供最低限度的理赔,无法完全理赔受害人的损害。对于其不足之处,可由政府引导的任意环境责任保险进行补充,尽可能地填补受害人的损害。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生态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环境学院环境经济与管理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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