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首年信息披露步入“倒计时” 公众充满期待

时间:2011/4/13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张兰
  自中国保监会去年6月发布《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来,有关保险业各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程度就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如今,随着4月30日这一“最后期限”的临近,社会公众对于各保险公司的首份信息披露年度报告充满期待。

  增强市场透明度

  “保险公司信息公开披露是保险业透明度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消除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和优化保险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手段。正是基于这样的初衷,中国保监会制定并出台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其经营管理行为的相关信息。”

  据保险专家介绍,按照《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公司概况和公司治理概要等基本信息,并在发生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此外,当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或者发生重大变化,以及重大投资损失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等“重大事项”时,保险公司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公司互联网网站。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作为一项“常规机制”,《办法》还要求各保险公司在每年4月30日前在其公司互联网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发布“上年度信息披露报告”。而这份年度信息报告须涵盖财务会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以及偿付能力信息等关键信息。

  “截至目前,《办法》已经实施10个月有余,距离保监会规定的首份年度信息披露报告的"4·30大限"也只有10余天的时间,保险公司首年信息披露显然已经步入"倒计时"阶段。”保险专家告诉记者,作为经营风险的行业,保险业与社会公众利益相关性很强,因此市场要求保险公司比其他公司披露更多的信息,而这些关键信息的披露不仅可以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从而提高市场运转效率和透明度,同时可以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保险市场效率。

  监管机构大力推进

  据介绍,在《办法》施行前,上市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依据《证券法》和证监会相关要求展开,而非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主要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理赔服务流程披露、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披露等方面内容。而去年6月起正式实施的《办法》则适用于除保险集团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外的全部保险公司,只有上市保险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已经披露该办法规定的有关信息的,才可以免予重复披露。

  按照《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不仅应当披露其基本信息,还必须公布“财务会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偿付能力信息”等关键信息。不仅如此,重大关联交易信息以及偿付能力出现不足、重大投资损失、重大诉讼、行政处罚等重大事项信息业被纳入必须披露的范围。

  “保监会高度重视保险业信息披露工作。近年来,一方面开展了对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以及多个国家、地区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及其实践经验的系统研究;另一方面立足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颁布了一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就寿险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等方面积极开展了一些实践探索。”据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从制度建设的层面全面、系统地规范了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信息披露的对象是社会公众而非某一特定群体。不仅如此,为了与单项业务的信息披露要求相衔接,《办法》还规定“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和其他信息的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据了解,《办法》发布后,保监会监督保险公司根据《办法》建立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要求各公司上报保监会。按照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基本格式、信息的审核和发布流程、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分工、承办部门和评价制度以及相关责任追究制度。日前,随着年度信息披露报告时限的临近,保监会还专门组织了一次全国范围内的保险公司年度信息披露培训会,在通报前一阶段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的同时,还对今年的年度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了培训。

  提高信息利用度

  “《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在进一步增强透明度和市场约束力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但作为一项系统工程,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还有很多方面需要完善。相信随着首年信息披露报告的纷纷推出,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推进方向将更加明确,很多需要完善的具体细节也将一一呈现。”

  面对即将到来的信息披露高峰,保险专家建议,除了法律法规层面的规范,监管机构还应当研究建立保险公司信息公开披露考核管理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保险公司内控管理水平和分类监管的重要指标。“应当完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考核机制,督促保险公司建立信息公开的长效机制,完善披露平台建设,真正把信息披露与保险业务流程管控和公司形象宣传展示结合起来。”

  “信息披露本身并不是目的,其目的是提供对于决策有用的信息。于保险业而言,所披露信息的使用者包括投资者或股东、监管部门、投保人、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当局、员工及工会、政府及税务机关等多方主体。”对于如何提高各方主体对于披露信息的利用度,上述专家表示,应积极指导行业协会依托电子信息手段,以信息公开披露为抓手,大力推动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开发,建立各类保险机构、产品、服务标准及从业人员信用的查询平台,方便投保人及时查询了解保单相关信息,如购买保险所包含的险种类别、责任范围、保险合同变更信息,保险有效期限、保险赔付情况以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诚信程度等信息,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提高信息利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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