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完善新农合经办模式

时间:2011/4/14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李中

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

  日前,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通知安排2011年新农合工作,要求各地在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的同时,鼓励各地在强化监管的基础上,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新农合经办服务,探索建立补充性医疗保险。

  通知要求,要加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建设,完善经办机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新农合基金使用内部控制机制,提高经办服务水平,为参合农民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鼓励各地在规范有序、强化监管的基础上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新农合经办服务,探索第三方经办的有效形式,但不得将基金用于支付商业保险机构的经办管理费用。有条件的地区,可依托商业保险机构的统一经办平台,积极探索建立补充性医疗保险,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完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从2011年起,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70%左右,门诊统筹也将普遍开展。通知强调,应通过支付方式改革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并配合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促进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机制改革。

  通知要求,各地在开展门诊统筹的同时推行门诊总额付费制度,且原则上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仅限于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在住院费用控制方面,各地应积极推进按病种付费方式,扩大开展按病种付费试点县的范围,同时努力扩大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数量并增加其对住院患者的覆盖面。对于未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的病种,将探索按项目付费与按床日付费相结合的混合支付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混合支付方式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住院费用总额控制的机制,在基金预算上对定点医疗机构实施支付总量的控制。

  另据了解,在已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及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的地区,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都将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新农合支付方式也将随之调整。

  通知还要求,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可在原来分项收费标准总和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近二三年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就诊人次数、次均门诊费用、诊疗和药品费用水平等数据,综合各种因素后确定新农合基金对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的支付标准,并采用门诊总额预付的方式,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报销范围。

  此外,通知要求加快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开展新农合“一卡通”试点,逐步达到农民持卡在省、市、县、乡、村五级医疗机构就医和结算的目标。同时,做好新农合“一卡通”与健康档案、公共卫生、医院管理等信息系统的整合与衔接,使之成为涵盖农村居民参合、就医、结算、预防保健、健康信息的综合健康“一卡通”。

【新疆保险网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产生风险自担,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