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门槛提高准“设子”

时间:2011/4/21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俞燕
  随着第二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闸逐渐拉开帷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面临新的形势和变化。昨天,保监会发布《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下称《通知》),扩大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资金的范围,并允许其设立子公司。

  门槛提高

  《通知》扩大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受托资金范围,将《规定》里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金融机构”,调整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等资金的金融机构”。

  《通知》对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条件进行了调整,由原规定的“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至少有一家股东或发起人为保险公司或保险控股(集团)公司”,调整为“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主要发起人应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降低了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的经营年限要求,由“经营保险业务8年以上”调整为“经营保险业务5年以上”。

  与此同时,《通知》提高了对股东的偿付能力和总资产要求,由“符合保监会规定的偿付能力要求,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其中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和经营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调整为“偿付能力不低于150%,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总资产不低于150亿元人民币”,但去掉了“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要求。

  《通知》还同时提高了注册资本要求,由3000万元调整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准设子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规定,有关涉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调整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由保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这意味着今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将可以设立自己的子公司。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此规定是为了让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旗下设立不动产或股权投资平台所做的政策规定。

  此前,一位保监会人士曾表示,出于公平和均衡方面的考虑,保监会不同意在同一保险集团内部发放新的资产管理牌照,更倾向于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下面新设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以专门从事股权投资或物权投资。

  根据保监会发布的不动产和股权投资文件,需要设立专门的投资平台。但如果一个保险集团内部有几个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平行的投资平台,在能力建设、风险控制和资源整合方面容易出现问题。

  据了解,根据保监会这一监管思路,几大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均已上报申请设立子公司,作为股权或不动产投资平台,但目前尚在待批中。

  相比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普遍存在内部化运作和信息不透明等问题。有业内人士认为,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旗下设立子公司,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开展市场化运作和厘清管理层级。

  经营范围扩大

  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上,《通知》调整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业务: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人民币、外币资金;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

  2007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已获准开展第三方委托等业务,由以往的“保险资金运用”,向“资产管理”方向发展,目前已成为企业年金市场占有率最高的资产管理机构。一位保监会人士称,事实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自2007年以来已有所拓宽,此次只是在《通知》中予以明确。

  目前,国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9+1”格局。2010年,生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获批筹建,即将成为第10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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