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责险对虚假诉讼说不

时间:2022/9/6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作者:李丽梅 刘相宇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诉责险”)是在民事诉讼保全程序中引入保险作为担保方式的一种保险产品。诉责险为需要申请财产保全但无担保财产,或虽有担保财产,但不便占用做担保的诉讼、仲裁的当事人提供担保,解决了传统担保成本高、门槛高的难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诉责险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有实际损失、损失与诉讼保全申请错误存在因果关系、错误保全的侵权赔偿责任及损失须经法院判决确认、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等。其中如果被申请人损失的形成与被保险人的诉讼保全申请错误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其损失不在赔付范围内。
  
  通过虚假诉讼手段投保
  
  2016年5月,C(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找B(经判决获多种罪名)帮忙成功借款300万元,后C经营不善,借款到期无力偿还。2016年8月,B得知C即将取得1000万元贷款,用暴力手段胁迫C签下1000万元欠条。B与A(诉责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协商,以A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将贷款查封后将钱转给A。C与B协商,贷款下来后B一次性转给C400万元,双方账务就此结清。
  
  后B带A向法院起诉并胁迫C提供虚假证据;2016年9月,A和C于法院调解,法院将贷款1000万元查封并支付给A,A将这笔钱转出。在此期间,A向保险公司投保诉责险,保险公司出具了保单和保函。
  
  后期B未将400万元转给C,C将B和A告到法院,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判决,认定之前的案件为虚假诉讼案件。2019年8月某中院判决A和B构成虚假诉讼罪。后C起诉A、B及保险公司,要求执行回转1000万元。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诉责险责任?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C的损失是因自己的重大过错造成的,其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直接关系,保险公司没有过错。判决驳回C的诉讼请求,保险人无须承担诉责险责任。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本案涉及的险种是诉责险,性质上属于财产保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A是诉责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但是A与C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A对保险标的是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另外,在庭审时,A当庭表示自己没有签订过本案的诉责险合同,事实上投保单上的签名的确不是A本人所签。综上,A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本案诉责险合同应无效。
  
  正确理解诉责险责任的构成要件
  
  1.诉责险的保险责任
  
  某保险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第3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因被保险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经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条款的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2.诉责险保险责任的构成要件
  
  诉责险保险责任由以下要件构成:一是被保险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二是诉讼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确有实际损失的存在;三是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的形成与被保险人的诉讼保全申请错误存在因果关系;四是错误保全的侵权赔偿责任及损失须经法院判决确认;五是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3.本案是否构成保全错误
  
  (1)关于保全错误的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根据该规定,保全行为是否赔偿损失,关键在于保全申请是否有误。根据司法实践对保全错误裁判案例的总结,保全错误通常有三种类型:对象错误、金额错误、前提错误。
  
  对象错误,是指申请人错误地申请保全了不应保全的对象。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1号)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金额错误,是指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大于法院判决所支持的金额。
  
  前提错误,是指作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前提的诉请存在错误。前提错误包括两种类型:一是程序上的前提违法,对于诉前财产保全中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诉讼中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从而人民法院撤销原保全裁定等;二是实体上的前提违法,即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没有获得判决的支持。
  
  (2)保全错误责任的认定
  
  可以作为保全错误判断的情形:一是请求数额与法院支持数额差距非常大;二是保全财产价值明显大于请求数额且申请人对于保全财产价值有合理的预见能力;三是被申请人诉讼中多次提出异议申请人不同意解封;四是法院在诉讼中释明保全财产价值超出请求数额且申请人作出愿意承担错误保全的责任的意思表示;五是诉前保全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起诉的;六是申请人系虚假诉讼或恶意诉讼。本案A起诉C的行为属于虚假诉讼,申请人错误地申请保全了不应保全的对象。因此属于保全错误。
  
  (3)保全错误与损失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首先,C起诉A、B的直接原因是A未将400万元贷款转回,而非C不认可判决结果。即C的起诉原因是其与A、B达成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协议未能实现。
  
  其次,表面看C的损失包括1000万元贷款及利息等,但C只要求A和保险公司赔偿贷款,没有请求利息赔偿。因不告不理原则,此部分损失暂不考虑。
  
  最后,C所称的损失完全是自己造成的。B胁迫C签下欠条、修改账本等行为发生在2016年8月,法院于2016年9月做出C向A支付1000万元的裁定书,C在胁迫结束后的一年内没有提出撤销欠条,撤销权消灭。即C受损原因并非保全行为,而是C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另外,C完全配合A和法院,未举报B的违法犯罪行为,贷款被划走。可见C对损害结果持放任心态。
  
  总之,A对于C的申请虽属保全错误,但C的损失与此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保险公司对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
  
  (4)保单保函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案《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对保险责任的约定是:A与C因经济纠纷,A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如A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A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申请人在限额内进行赔偿。根据上述约定,保险人承担的是冻结、查封、扣押期间的损失,并不包括划拨造成的损失。而本案恰恰是1000万元被划走,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当然无需承担责任。
  
  本案教训深刻
  
  本案对保险公司的教训非常深刻。保险公司对A提供的证据负有严格审查责任,在承保过程中并未发现A与C之间种种不正常,包括欠条以及往来账目存在瑕疵等问题。
  
  近几年诉责险案件呈现爆发态势,且争议数额越来越大。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理赔环节应加大审查力度,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李丽梅系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法官;刘相宇系河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新疆保险网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产生风险自担,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