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险高质量发展需“精打细算”(上)

时间:2023/5/4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作者:庹国柱
  4月28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农业保险精算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精算规定”)。在全国农险行业努力推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当下,发布这个精算规则非常必要和及时,结束了农业保险精算定价制度缺失的状况,为农业保险特别是政策性农业保险提供了精算定价的主要规则和依据。这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的一件重要事情,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不断改进及提升农险管理和经营效率,逐步走向成熟,从农业保险大国走向农业保险强国的重要标志之一。这对农业保险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农业保险需要特殊的精算规则
  
  保险精算是保险行业专有的定价方法和原则。由于保险产品不同于一般物质产品,不能用物质产品的定价方法和原则为保险产品定价,需要由监管机构发布精算定价规则,以保证保险产品定价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合理性。无论寿险还是产险,都要有一套精算规定。农业保险特别是政策性农业保险,虽然也属于财产保险,但不同于一般财产保险,尽管精算原理与一般财产保险有相同之处,例如,选择适当的损失分布模型,应用统计方法进行纯风险损失率的估计等。
  
  但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因为是政府的农业农村发展政策和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它作为市场失灵而主要由财政补贴支持的项目,必须依据专门法律法规受政府的管理和监督。农险费率精算可以利用市场机制,但是不能市场化。所以,不仅保险风险责任要作出规定,不能由经营机构选择;保险金额要加以限制,不允许经营机构调整特别是提高;费用率和利润率也都要受到严格管理和控制。因此,必须要通过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加以限定, 2013年财政部颁布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就是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利润加以管理和调节的一种办法和途径。但是,对产品精算定价作出规范才是关键。
  
  2003年之前的15年,农业保险特别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成就巨大,但是因为一直没有对精算定价作出专门规定,出现了许多问题,特别是无形中产生的公司和政府“协商定价”的“模式”,有时候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农业保险的价格。按照《农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地方政府在定价上有发言权,但是非专业的政府部门并不完全了解农险定价的原理和规则,有些情况下与经营机构的“博弈”是“跟着感觉走”的,一款产品的费率比较高,或许保险公司很难不亏损,政府还是要拼命压价,有的产品费率很低,实际上有很大的利润空间,政府反而乐意接受。加之精算数据的不足,不科学合理的保险价格就频频出现。笔者在某省做过一些调查,该省推出的22款创新产品,5年经营结果表明,17款产品经营平均赔付率偏低,盈余过多,有5款产品的经营赔付率过高,承保该险种的保险公司面临较为严重的亏损风险,这些严重亏损的险种,其实费率大多比较高。
  
  有了精算规定,保险公司有了定价准则和依据,农业保险的其他各方参与者也可以更多了解费率构成、准备金风险评估方法和精算监管规则,让费率厘定规范化、科学化和尽可能透明化,可以增加农业保险经营的公平合理性,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服务质量和经营水平,也减少不必要的协调成本。
  
  农险费率构成
  
  费率构成是精算定价的重要依据。2020版《稻谷、小麦、玉米成本保险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表》发布之后,有的地方政府部门要求保险经营机构按照这个纯风险损失率定价,搞得经营机构哭笑不得。主要是这个地方的政府部门不大了解保险费率的构成,也因为有的农险产品在开发的时候对费率构成中的某些内容或者参数做了不适当的设定。上面提到的事例也反映出这方面的问题。
  
  在精算规定中,专门对费率构成作出了规定:“农业保险费率标准公式为:费率=基准费率×费率调整系数。其中,基准费率=基准纯风险损失率/目标赔付率,目标赔付率=1-附加费率。财政补贴性产品的费率调整系数范围为[0.75-1.25],其他产品的费率调整系数范围为[0.5-1.5]。”
  
  据笔者的理解,我们标准的农险费率实际上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基准费率,另一部分是附加费率。基准费率对应的是纯风险损失率,从基准费率获得的保险费是保险赔付准备金的来源。基准费率又是由基准纯风险损失率和目标赔付率决定的,如果某款产品的“基准纯风险损失率”为5%,目标赔付率是75%,那么,基准费率就应该是0.05/0.75=0.667,而不能是5%。这里之所以将目标赔付率设定为75%,是因为精算规定“财政补贴性产品的附加费率不得高于25%”,就是说,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来说,保险赔付的上限是75%。赔付率达到75%就是经营适度或者理想状态。这可能与有些方面设想或者预期有一定差距。
  
  上面的公式里,借鉴商业车险改革的某些做法,规定了“费率调整系数”。之所以给出一个调整系数,是因为相同费率不同标的的纯风险损失分布是不同的,标准差大小也是有差异的,也就是表明风险大小是不同的,给出这个调整系数就是为了比较准确地反映这种差异。精算规定给出的调整范围是:“财政补贴性产品的费率调整系数范围为[0.75-1.25],其他产品的费率调整系数范围为[0.5-1.5]。”假定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的基准纯风险损失率是5%,目标赔付率是75%,那么,按照“基准费率=基准纯风险损失率/目标赔付率”的公式,基准费率就是0.667(6.67%),根据这里规定的调整范围,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费率调整范围是5%-8.34%之间。就是说经营风险大的时候,最多可以提高到8.34%,经营风险小的时候最多可以降低到5%。对于商业性农业保险产品,在“基准纯风险损失率”为5%的条件下,基准费率最高可以提高到10%,最低可以降到0.334。
  
  这就为费率厘定和调整制定了规则和标准。在目前实施的《农业保险条例》背景下,为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费率决定的各方提供了一个“协商定价”的基础和准则。
  
  (作者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农村保险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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