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保养车辆时发动机受损 法院认定汽车服务公司负全责

时间:2023/5/18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作者:袁婉君
  郑先生将车辆送至某汽车服务公司做保养,因该公司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致使机油滴漏造成发动机损伤,车辆无法正常使用。郑先生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将某汽车服务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维修车辆。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一审认定某汽车服务公司对车辆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法判决某汽车服务公司赔偿郑先生汽车修理费1556元、车辆贬值损失30535.17元、交通费2000元,某汽车服务公司继续履行维修义务,将车辆维修至正常使用状态。
  
  2021年5月,车主郑先生通过小程序为其轿车在某公司预定保养服务,选择了更换空气滤芯、深度清洗空调等服务,花费服务费656元。郑先生当天晚上开车至南五环附近发现车辆发动机舱冒白烟,停车后立即联系某汽车服务公司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联系拖车将车辆拖回店里。双方对车辆损坏和维修事宜无法达成一致。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双方共同选定的鉴定单位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鉴定,鉴定报告显示涉案车辆的发动机因某汽车服务公司工作人员保养操作失误,机油滤清器接口垫封闭不严漏机油,造成发动机损伤。根据企业《车辆贬值鉴定评估标准》,标的车属于中度B级伤损,由于发动机受损及维修不当,发动机性能存在无法恢复原状的情况,车辆驾驶的安全性和舒适性大大降低,使用寿命缩短。车辆因本次事故存在贬值损失的情况,事故后贬值损失为30535.17元。
  
  被告当庭表示车辆已委托案外人修好,但未在指定期间提交大修竣工合格证等文件。原告称车辆目前仍有抖动等状况,无法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汽车服务公司在为原告郑先生提供车辆保养服务过程中操作错误,机油滤清器接口垫封闭不严,车辆漏机油并最终导致发动机受损,被告对上述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完全过错,应当对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现有证据难以证明被告对受损车辆已履行了维修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该义务,并在履行后出具维修合格证等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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