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架构】
主任委员: 刘 坤 人保财险新疆分公司
副主任委员:昝启昌 中华联合财险新疆分公司
朱明成 太平洋财险新疆分公司
李海彬 新疆保险行业协会
【工作规程】
新疆保险行业协会农业保险专业委员会 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明确新疆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农业保险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工作职责,保证其科学、有效地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根据《新疆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专委会是协会的下设机构,接受新疆银保监局的业务指导和协会的领导,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委会的宗旨是:在《章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督促会员加强自律,积极为会员提供服务,推动会员间交流,引导和推进保险业更好服务政府部门和经济社会,通过整合行业资源,提升行业农险管理水平,促进农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专委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民主集中”。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专委会需全面了解行业面临的销售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监督、监测行业内销售风险苗头,本着防微杜渐的工作作风,严守保密规定的意识,配合农业保险监管政策的落实工作的开展,主要权利和职责:
(一)制定农业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督促自律公约的执行,制定违反自律的惩戒办法;
(二)推动产品创新和农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组织、推动、协调全疆重点险种领域的改革、创新和发展工作;
(三)组织会员单位与国内同行或相关组织加强交流协作;组织编写有关农险领域的书籍、资料,开展宣传工作;
(四)组织会员单位推动农险人才培养和专业资格培训认证;组织会员单位进行重大自然灾害理赔等事宜磋商;
(五)引导行业自律,强化会员的守信和维权意识,抵制失信行为;
(六)组织会员单位间的业务、数据、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行业信息共享,推动行业共同发展;
(七) 组织开展农业保险法规、制度及政策的宣传,不断提高农民保险意识,推动提升政府及社会各界对农业保险的认知度和重视程度;
(八)组织开展农业保险业务调研,协调推动相关部门解决农业保险业务运行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九)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十)贯彻落实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工作计划;
(十一)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委员单位及委员代表
第六条 协会现有保险公司会员均为专委会委员单位。非协会会员单位的其他机构,经专委会审查通过后,可以参与专委会工作。
第七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单独或与其他委员联合提出议案的权利;
(三)对专委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全体委员大会规定的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委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工作规程及各项制度,执行专委会各项决议;
(二)维护专委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不得从事损害专委会利益的行为;
(三)关心、支持专委会工作,积极参加专委会的各项活动;
(四)全体委员大会规定的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各委员单位应推荐该公司一名班子成员或相关部门负责人作为委员代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委员代表一经确定,应当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调整人员,应由原单位尽快将新的委员代表报告至专委会。
第四章 全体委员大会
第十条 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委员大会(以下简称“委员大会”),由全体委员组成。
第十一条 委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查和批准专委会的各项基本制度;
(二)审查和批准专委会组织架构、组成名单;
(三)审查、批准和撤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四)审查和批准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五)审查和批准需由委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委员大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如遇特殊情况,可由两名以上副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临时全体成员会议。
第十三条 委员大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委员大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位委员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五章 主任委员会议
第十五条 专委会的日常决策机构为主任委员会议。由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委员大会;
(二)执行委员大会通过的决议;
(三)在委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大会的职责;
(四)制定专委会各项基本制度;
(五)负责委员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会议原则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两名以上副主任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主任委员会议。
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主任、副主任委员参加方能召开。主任委员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主任、副主任委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主任委员会议决议需到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六章 办事机构
第十八条 专委会办事机构设在协会秘书处,负责专委会日常事务。同时,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工作组。
第十九条 专委会办事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委员大会和主任委员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具体落实委员大会和主任委员会议的决议事项;
(三)负责专委会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委员大会和主任委员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第二十条 专委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副主任委员一名)。
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职规定:
(一)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
(二)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提名或民主推选,并经委员大会表决通过后产生;
(三)在任期内不得超过三次缺席专委会会议;一个工作年度内,不得超过两次缺席专委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职条件:
(一)热爱专委会工作;
(二)在保险行业领域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较好声誉;
(三)应由会员公司班子成员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四)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第二十三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委员大会和主任委员会会议;
(二)组织协调专委会工作;
(三)向委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履行专委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主任委员委托或授权副主任委员代其履行职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由专委会制定并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专委会委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