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发布

时间:2011/6/14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仝春建
  6月13日,《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公布。根据《意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将于7月1日起启动,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基本一致,即今年试点范围覆盖全国60%的地区,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根据《意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并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在个人缴费方面,目前的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在政府补贴方面,《意见》规定,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以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政府确定。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意见》同时规定,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意见》还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有关专家指出,在国家保民生的大环境下,《意见》的正式出台,标志着中国社会保险体系又向前迈了一大步。由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不仅涉及人群大,而且保障力度也比较小,因此,居民养老除了基本的社会保障之外,按照国际惯例,仍然需要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同时,《意见》要求试点地区应当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因此,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也应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管理服务。通过发挥保险公司的专业服务优势,在更好地满足城镇居民养老保障需求的同时,也有助于减轻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管理部门的经办压力。
【新疆保险网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产生风险自担,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