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两个配套法规施行

时间:2011/7/6     来源:深圳商报     作者:董云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两个规定均为《社会保险法》的配套法规,与《社会保险法》一起,自7月1日起施行,旨在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

  根据《管理办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是指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的反映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状况的信息。

  《管理办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提供与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相关的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获知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承担保密责任,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否则,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但是,应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申请后,经审核应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

  此外,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其近亲属可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申请后,应当按照不同情形分别给予不同方式的处理。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不支付依法应当由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的,职工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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