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保险行业从业人员业内流动自律公约》(第二版)的通知

时间:2011/5/6     来源:新疆保险网     作者:新疆保险网

新保协发〔2011〕 57号

各会员公司、各地州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推进新疆保险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保险公司从业人员流动管理,结合《新疆保险行业从业人员业内流动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实施一年多的实际情况,经“新疆保险行业从业人员业内流动自律公约执行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 3月23日会议讨论,对《公约》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完善了相关条款,规范了印章及表格的使用要求。现将修订后的《公约》印发,请各会员公司及时转发至所属分支机构,要求组织学习,认真贯彻执行,自觉遵守《公约》。

  各地、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应组织会员公司认真落实《公约》,充分发挥督促、检查、惩戒的职能作用,维护好当地市场秩序。

  特此通知。

  附件:新疆保险行业从业人员业内流动自律公约(第二版)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主题词:自律公约 保险 从业人员 通知

  抄送:秘书长,人险自律服务部。

  编录:丁伟                                                                 校对:段光华

  新疆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                                     2011年5月6日印发

  

附件:

  新疆保险行业从业人员业内流动自律公约

  (第二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新疆保险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保险公司从业人员流动管理,切实保障用人单位(简称“保险公司”)和保险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监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经会员公司倡导,特制定《新疆保险行业从业人员业内流动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本《公约》对新疆辖内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筹建中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条 保险从业人员

  保险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与保险公司(含保险中介机构)签订了《劳动合同》、《保险代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所有保险高级管理人员、内外勤工作人员、保险营销人员。

  第二章 业内流动公约

  第三条 从业人员业内流动

  “业内流动”是指从业人员从原签约的公司(含保险中介公司)流动到另一家公司的转换过程。

  从业人员业内流动,必须按照公司有关《合同》管理规定办理入、离司手续。公司同意接收从业人员入司或者同意离司,除了按公司《合同》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外,还必须在《公约》规定时限内,在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中,对保险营销员的《展业证》进行注册登记申请或注销申请的处理。

  第四条 流动申请

  (一) 从业人员申请离开原公司,必须按照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向公司提出《离司申请》。公司在从业人员提出离司申请时需向申请人提供《离司申请签收单》(附件一)。

  公司同意离司的,应当在收到从业人员提交的《离司申请书》三十日内受理并办理完毕离司事宜。同时应向从业人员出具书面《离司证明书》(附件二),作为从业人员业内流动信息证明。

  公司不同意离司的,应当在从业人员正式提出《离司申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从业人员书面说明不同意理由。未作出书面说明,且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离司。

  公司同意离司,但未及时给离司申请人办理离司相关事宜或在三十天内未处理完离司事宜的,申请人可持《离司申请签收单》以书面形式向新疆保险行业协会进行投诉。新疆保险行业协会接到投诉后,将向公司发送督办函, 公司在督办时限仍未办理完毕的, 新疆保险行业协会将强制注销离司申请人在原公司的展业证(地州保险行业协会可向新疆保险行业协会申请注销)。

  (二) 从业人员在原公司服务期满六个月(不含试用期)方能在业内流动。服务期的认定时间从公司与从业人员签定《合同》之日起计算。

  从业人员申请离司时,应按公司有关离司办理流程将客户信息材料、单证、持有的《展业证》等资料移交回公司,并协助公司进行回访,由公司各部门审核完毕签署意见后,公司方可签发《离司证明书》。

  《离司证明书》需加盖行业协会统一标准的“离司印章”(附件五) 或公司确定并在保险行业协会备案的其他专用章,无专用印章且无权刻制“离司印章”的公司,可由相关负责人在《离司证明书》上签署姓名、公司名称及联系电话,相关负责人需在保险行业协会进行备案。从业人员办妥离司手续后,持《离司证明书》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方能到新公司签约。

  第五条 流动移交

  (一)从业人员离开原公司必须按照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办理离司手续。公司自收到从业人员提交的《离司申请书》三十日内,应及时安排并督促从业人员办理工作移交和业务、财务结清手续,应将离司人员持有的《展业证》、定点医院《调案证》等证件收回注销。

  (二)公司对申请流动的从业人员不得无故设置障碍,办理离司手续不得刁难、拖延,更不得扣押从业资格证书。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应书面向从业人员说明理由,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公司对申请流动人员设置障碍、刁难、拖延、扣押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可以向新疆保监局或新疆保险行业协会书面投诉。

  (三)从业人员服务期未满六个月提出离司申请的,公司如果同意其离司,可按规定办理离司手续,并在离司证明上注明:“该从业人员在本公司的服务期未满六个月”,并填写服务期的准确时间。服务期未满六个月离司的从业人员离司后须经过六个月的等待期方能再申请入司。

  (四)公司应在保险营销人员办妥离司手续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在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中向新疆保险行业协会申请注销该营销员的《展业证》登记。

  第六条 流动接收

  (一)保险从业人员入司时必须持有原公司开具的《离司证明书》;若没有《离司证明书》则需向接收公司提供亲笔签名的个人入司材料属实的《承诺书》(附件三)。公司接收从业人员入司申请时,应审核该从业人员提供的原公司的《离司证明书》或《承诺书》。

  (二)公司在接收保险营销员入司前,应在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该保险营销员的身份信息及从业行为记录。必须告知新入司的从业人员阅读《新疆保险行业从业人员业内流动自律公约》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险行业“保险不良从业行为人员”暂行管理办法》,要求督促其在《阅读告知书》(附件四)上签署“知晓其内容、遵从其约定”的字样和本人姓名,以留档备查。

  公司应在办妥入司手续后,及时在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中申请登记注册该营销员的《展业证》。

  (三)公司不得接收在原公司服务期未满六个月且离司等待期不足六个月的离司从业人员入司;不得接收被列入“保险不良从业行为人员”名单的从业人员入司;不得接收未在原公司办妥离司手续的从业人员入司。

  (四)原公司发现离司从业人员有遗留问题需要其配合处理的,接收公司有义务督促其处理善后事项。

  第七条 保险行业协会在收到公司系统申请信息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处理,同时应做好从业人员流动过程中的协调和监督工作,以维护从业人员正常、有序流动。

  第三章 流动行为公约

  第八条 从业人员业内流动应自觉遵守《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的规章制度,遵守行规、行约和本《公约》,并郑重承诺遵守以下约定:

  (一) 从业人员在与原公司解约后到另一家公司从业时,不得劝说原公司保险合同未到期客户退保到现从业公司投保。

  (二) 从业人员不得泄露原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原公司进行诋毁。要向新、老客户如实告知自己现在新公司的名称和本人的新身份;

  (三) 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或破坏原公司正常工作秩序。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招聘或增员过程中不得诋毁同业,不得利用电话、短信、会议、培训及其它方式到同业公司“挖角”,不得在公开场合以任何形式与同业公司的产品进行比对和误导宣传,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公司的正常招聘工作。

  第四章 违约惩戒

  第十条 对违反本《公约》相关约定的公司,将给予书面检查、业内通报、限期整改、在营销员管理系统强行注销营销员《展业证》、提请新疆保监局依法行政处罚等惩戒。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公约》相关约定的保险从业人员经查证属实后,将给予六个月入司等待期的惩戒。对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一百三十一条,《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险行业“保险不良从业行为人员”暂行管理办法》的,列入“保险不良从业行为人员”名单。

  第十二条 为保证本《公约》的落实和执行,在保险行业协会设立“保险行业从业人员流动自律公约执行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执委会”由各会员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劳动合同》的人员)和营销人员管理部(负责管理《保险代理合同》的人员)的部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为督促、检查各签约公司贯彻执行本《公约》情况,决定惩戒事宜,受理违约举报、投诉等工作,提出修订《公约》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和从业人员对“执委会”的违约惩戒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惩戒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保险行业协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因违反公司《基本法》被公司除名,但未违反本《公约》第十一条的从业人员可接收入司。

  第十五条 各公司在严格执行《公约》的基础上,有责任对市场上出现的一些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向“执委会”乃至新疆保监局投诉或举报,有义务协助调查。所投诉或举报的违约行为须有书面材料和证据,受理单位及工作人员应为举报人保密。“执委会”在各保险行业协会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新疆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人险自律服务部监督举报电话:0991-2605179。

  第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入保险行业协会”的规定,本《公约》对新进入新疆保险市场筹建但还未入会的保险公司具有同等约束作用(保险行业协会应在进入新疆保险市场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开业前送达该《自律公约》,并由该公司负责人签名)。

  第十七条 各公司要组织所有从业人员学习本《公约》,并签名备查。公司未组织从业人员学习本《公约》和未签名的,公司与申请人发生离司纠纷时,保险行业协会将做出有利于申请人的解释。

  第十八条 公司对从业人员的违规、违约行为要及时处理,对发生两个月以上(以申请人向公司递交《离司申请》的时间为限)的违规、违约案件未处理的,公司不得以此为由拖延申请人办理离司手续或向协会申请列入“不良从业人员”名单(正在调查未结案的案件和在离司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约行为除外)。

  第十九条 本《公约》如需修订,须按照《新疆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经各会员公司总经理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公约》由新疆保险行业协会从业人员流动自律公约“执委会”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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