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讨论《新疆人身保险业务承保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专项会议的通知

时间:2011/6/22     来源:新疆保险网     作者:两会秘书处

新保协发〔2011〕 80号

各人身险会员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疆保监局《新疆人身保险业务客户服务监管指引》(新保监发〔2011〕17号)文件精神,提高人身保险业务承保服务水平,规范人身保险业务承保行为,本着成熟一个制定一个,适时适用原则,新疆保险行业协会计划召开专项会议,再次研究讨论新疆《新疆人身保险业务承保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11年7月6日(星期三) 16:30(北京时间)

  二、会议地点

  新疆保险行业协会二楼会议室(新民路西三巷109号)

  三、参会人员

  各人身险公司承保部门具体负责人。

  四、会议内容

  再次讨论《新疆人身保险业务承保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征求意见)。

  五、会议要求

  1、请各会员公司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讨论新疆《新疆人身保险业务承保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征求意见),将需要修改的地方进行标注并带到会上进行探讨。

  2、请参会人员准时到会,如有人员变动或出差在外不能到会的,须委托承保部门其他相关人员参会。

  联 系 人:段光华、朱江平

  联系电话:0991—2605179

  特此通知。

  附件:新疆人身保险业务承保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征求意见)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讨论 业务承保 会议 通知

  抄送:秘书长

  编录:丁 伟                                校对:段光华

  新疆保险行业协会                  2011年6月22日印发

 

  附件:

  新疆人身保险业务承保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

  (征求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人身保险承保流程,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监会《人身保险业务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新疆人身保险业务客户服务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新疆地区人身保险业务承保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

  第二条 人身保险业务承保是指通过投保人提出投保要约后,对其要约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同意接受要约,并承担保险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承保作业流程是投保单预收—初审—投保资料录入—保险公司核保作业—核保通过—缮制保险合同—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

  第二章 保险业务承保服务标准

  第四条 投保人提交的投保资料,销售人员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将客户资料交付公司,特殊情况下不得超出7个工作日。

  第五条 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填写错误或所附资料不完整的,保险公司初审人员必须自收到投保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保人需要更正或者补充的内容。

  1、初审人员收到投保人员提交的投保单填写错误或所附资料不完整的,必须自收到投保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保人需要补正或补充的内容。

  2、在预收保费到账的前提下,新契约初审人员自收到符合要求的投保资料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单及扫描。

  3、对于电话、手机等联系方式填写不准确的投保单,要求保险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派销售人员上门告知投保人并完成更正或补充。

  第六条 保险公司核保人员认为需要进行体检、生存、财务等调查的,必须自收到符合要求的投保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短信等有效方式通知投保人或销售人员。无法通过电话联系的,由销售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上门告知。

  1、对投保资料齐全的投保件,正常情况下,核保人员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核保意见,需办理分保的,应及时申请分保。

  2、需进行体检、生存、财务等调查的,必须自收到符合要求的投保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投保人。

  3、自收到被保险人体检报告或者生存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保人员应告知投保人核保结果,同意承保的,由相关人员完成合同制作并送达投保人,对送达、回执时间进行记录备查。

  第七条 保险公司核保人员认为不需要进行体检、生存、财务等调查并同意承保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投保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相关人员完成合同制作并送达投保人,送达、回执时间进行记录备查。特殊情况需先通知,后送达。

  1、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的,由缮制合同人员缮制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必须自收到符合要求的投保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制作并送达投保人。

  2、保险公司必须对保单的生效、打印、寄送进行系统追踪。对于市区和郊区的客户,已打印寄送超过15个工作日仍未及时签收的保单进行追踪,并通过各种方式(电话、短信等)告知投保人。对无法及时送达保险合同的,必须对实际情况及原因进行详细记录备查。

  第八条 保险公司通过银行自动转账、银行代收等非现金方式收取保险费的,必须就转账的账户、金额、时间等内容与投保人达成协议。

  1、通过银行自动转账、银行代收等非现金方式收取保险费的,需要与客户签定《转账授权书》,在授权书上包括以下要素:投保单号、转账账号、转账金额,并要求投保人本人亲笔签字确认。

  2、对于转账不成功的,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电话、短信)通知投保人或销售人员,告知转账不成功原因。

  第三章 保险业务承保行为规范

  第九条 保险公司的核保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保险法律、法规、行规行约及公司核保规程和承保规则,维护投保人的公平权益,并对获知的投保人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 核保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承保规则、核保规程等相关规定,对需提供补充资料的投保件,必须一次性告知销售人员或投保人。

  第十一条 柜面初审及核保初核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审核投保资料,避免因疏忽过失造成反复补充资料。

  第十二条 核保人员对于转核件,应认真审核投保资料是否符合公司相关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核保员可优先考虑向营销员、银保客户经理、柜面初审等公司内部人员核实情况。

  第十三条 核保人员投保资料的差错部分对承保条件、合同效力及合规性没有影响的,核保员应尽量根据现有资料进行审核;不满足上述条件,确需客户补充基本投保资料的,应尽可能与后续的体检、生存调查、财务调查等一并约见客户。

  第十四条 核保人员对银保渠道销售的保单,分支机构与当地银行网点之间关于保单信息质量的沟通须得到加强,以保证保单信息准确无误。同时,在处理问题件的过程中,加强与银行网点的沟通,以妥善完成客户信息的补充或更正。

  第十五条 核保人员应严格按照本级核保权限和核保流程进行行核保操作;对超本级核保权限的业务,拟定审核意见后报上级核保员核保。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新疆保险行业协会对保险机构执行本《新疆人身保险业务承保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征求意见)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新疆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服务标准及行为规范自新疆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新疆保险网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产生风险自担,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