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协发〔2011〕 126号
各地州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切实加强保险监管部门与保险社团以及保险社团之间的工作交流和业务合作,有效提高全疆保险社团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新疆保监局《关于做好2011年保险社团重点工作的通知》(新保监办发〔2011〕21号)文件工作安排,新疆保险行业协会、新疆保险学会秘书处制定了《新疆保险社团组织秘书长联席会议制度》,现予以印发,请大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新疆保险社团组织秘书长联席会议制度》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主题词:社团组织 联席会 制度 通知
抄送:秘书长
编录:丁伟 校对:周凌
新疆保险行业协会 2011年8月5日印发
附件:
新疆保险社团组织秘书长联席会议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监管部门对保险社团组织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增进保险社团之间的工作交流和业务合作,更好地发挥保险社团的职能作用,推动保险社团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特建立保险社团组织联席会议制度。
二、全疆保险社团秘书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秘书长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全疆保险社团秘书长联席会议由新疆保险行业协会、新疆保险学会秘书处负责召集。参加人员为各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新疆保险学会秘书长、保监局有关处室负责人以及保险社团工作人员。
四、全疆保险社团秘书长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落实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通报保险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工作重点;听取保险社团的工作汇报;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交流保险社团工作情况和经验;反映保险市场需求和行业呼声;研究共同关注的问题。
五、秘书长联席会议议题,由新疆保险行业协会、新疆保险学会秘书处提出,报新疆保监局批准后方可进行。参会人员按照事先确定的议题内容,做好会议准备。
六、每次秘书长联系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秘书长联系会议通报和安排布置的事项,由新疆保险行业协会、新疆保险学会秘书处具体负责落实。
七、全疆保险社团秘书长联席会议由各保险社团轮流承办。
八、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