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开始建设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

时间:2012/4/9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高嵩
  4月8日,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我国将用3至5年时间,形成一套既与国际接轨、又与我国保险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

  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是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关键所在。在近年来国际金融保险监管改革不断深化和我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为了进一步加强偿付能力监管,更加有效地提高行业防范风险的能力,保监会决定启动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以下简称“第二代制度体系”)的建设工作。

  《通知》明确,我国第二代制度体系建设将以“以我国国情为基础、与国际保险监管规则接轨、以风险为导向”为基本原则,并提出第二代制度体系建设规划的三个总体目标:一是用3至5年时间,形成一套既与国际接轨、又与我国保险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二是在制度建设的过程中,不断推动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制度,提高行业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水平;三是通过制度建设,不断提升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国际影响力,提高我国保险业的国际地位。

  《通知》表示,我国第二代制度体系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采用国际通行的“三支柱”整体框架,即第一支柱为资本充足要求,主要是定量监管要求,包括资产负债评估标准、实际资本标准、最低资本标准、资本充足率标准和监管措施等;第二支柱为风险管理要求,主要是与偿付能力相关的定性监管要求,包括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要求,监管部门对公司资本计量和风险管理的监督检查等;第三支柱为信息披露要求,主要是与偿付能力相关的透明度监管要求,包括对监管部门的报告要求和对社会公众的信息公开披露要求。

  《通知》提出,我国第二代制度体系将分五个步骤加以推进。一是总结评估阶段:2012年全年,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对过去偿付能力监管工作进行全面回顾和反思。二是专题研究阶段:从2012年开始,用2至3年的时间,开展各项专题研究工作,包括制定最低资本标准和实际资本标准、完善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研究逆周期监管问题、完善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相关制度等。三是形成制度阶段:到2014年底之前,根据前期专题研究成果,形成第二代制度体系征求意见稿。四是测试完善阶段:2015年开始,用1至2年的时间,征求行业意见,进行多次定量测试,并修改完善。五是发布实施阶段:发布第二代制度体系,并组织行业实施。

  《通知》强调,第二代制度体系的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保监会建立了调动全行业力量、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国际交流等三项工作机制,以确保制度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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