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是永远的慈善

时间:2010/5/6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佚名
  已记不清捐过多少次款以及捐款数额了,但每每捐款时一想到自己曾是一个从事承担风险保障职业的保险从业者,未能在大灾面前给那些遭受风险的人以保险保障,便有一种惭愧、内疚和汗颜。

  洪涝、干旱、冰冻、雪灾、地震、瘟疫、车祸、空难、火灾……这些自然界灾害及人为事故永远挥之不去、防不胜防。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提高防范意识,尽可能地减少人为事故,避免自然灾害给人类带来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而早在公元前4500年,一群居住在尼罗河三角洲的埃及石匠们就开始商议一件重要的事情:怎样才能减少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最终,聪明的石匠们悟出了一个道理:一个人的力量是对付不了自然灾害的,只有团结起来,你我互助,才能战胜厄运。于是,他们组成了互助基金组织,签订了一个协议:每位参加者必须向互助基金组织交纳商定的费用,当一个人受灾或遇难,就用基金组织的费用来弥补受灾的损失和遇难者的丧葬费用。

  这是一个了不起的发明!这群埃及石匠为人类“雕刻”了一座抵御自然灾害风险、意外事故及人寿保险的里程碑。

  光阴荏苒,历史跨入了二十世纪。

  1991年夏,暴雨和洪水造成江苏、安徽、浙江、内蒙古等8个省(区)市受灾,致使经济损失800多亿元,其中保险财产损失28亿元。在江苏省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一位记者提问:“经济损失和保险财产损失为何相差甚远?还有700多亿元损失将通过什么渠道弥补?”这是一个很典型的问题,每一次大灾过后,都会有不少人提出类似问题。

  2008年以来,我国连续发生雨雪冰冻灾害、“5·12”汶川大地震、云南旱灾及近日的青海玉树地震,都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2008年南方雨雪冰冻灾害损失1516.5亿元,保险业支付赔款50多亿元,占3%;汶川地震灾害损失为5252亿元,支付赔款16.6亿元,仅占0.32%。保险赔偿杯水车薪。

  现行灾害经济损失通常有以下几种补偿形式:一是保险赔偿,二是财政救助,三是自保补偿,四是社会捐助。财政后备不能满足对巨大灾害损失进行经济补偿的要求,自保补偿形式无法进行风险转嫁,社会捐助的慈善行为也只是临时性的,只有保险对灾害经济补偿具有特殊意义。而从我国情况看,社会捐助式的慈善行为似乎成为解决灾害经济补偿的主要手段了。

  不可否认,我国政府对灾害救援的反应速度之快,对生命的重视程度之高,动员、倡议人民群众踊跃捐款的号召力之强,以及对灾民重建家园的关怀之切令人感动,使人振奋。但是,如果能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如何提高全社会的保险意识上,研究制定一些类似交强险这样的强制保险政策,可能对抢险救灾会有更大的作用。在我们这样一个灾害频发的大国,如果没有一个较为有效的灾害经济损失补偿机制,每次都需要发动人民群众捐款相助是难以为继的。因为捐款是个人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对需要帮助的人表达关爱的一种慈善行为。这种行为不是法定的。而保险却能透过相关政策的推动成为一种有效的损失补偿机制。上世纪九十年代,洪水袭击英国,全部损失6亿美元,保险补偿5.4亿元,欧洲遭受飓风,损失68亿元,保险补偿达60亿元。受灾后的欧洲一如既往,灾民们忙着用保险赔款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灾区秩序井然有序。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在此时得以充分体现。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是一种高尚的情操,这是道义上的慈善行为。而保险则是将这种高尚、爱心和慈善行为制度化,可以说是大爱无疆的真正体现。社会需要慈善,但更需要保险。

  慈善是临时的保险,保险则是永远的慈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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