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保险业保险合同纠纷调解自律公约

时间:2012/7/31     来源:新疆保险网     作者:佚名
   为充分有效地发挥新疆保险业保险合同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的职能作用,及时化解保险合同纠纷,维护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下简称“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树立新疆保险业的诚信形象,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推进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新疆保监局《2012年保险监管重点工作》、《保险优质服务年活动方案》计划安排,结合新疆保险业保险合同纠纷调处工作现状,经各保险公司协商一致,特制定本自律公约。

  一、新疆保险行业协会各财产险、人身险会员公司(以下简称“会员公司”)及其下属保险机构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纠纷时,纠纷双方均可以向新疆保险行业协会设立的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二、调解保险合同纠纷应坚持自愿、平等、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三、各会员公司应积极参加新疆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的保险合同纠纷调处机制建设,认真遵守《新疆保险业建立保险合同纠纷调解中心工作实施方案》和《新疆保险业保险合同纠纷调解中心管理办法》,认真履行本《自律公约》,坚决执行保险合同纠纷调解达成的协议。

  四、各会员公司要积极参与保险合同纠纷调处工作,要在人员、经费、政策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保证本公司受聘调解员按照保险合同纠纷申请人选择和调解中心安排落实调解工作;对调解中心调解成功的案件,要及时将调解费用交到调解中心,以保证调解员的薪酬或补贴。

                                         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签约单位: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新疆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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