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电视电话会议:大病保险工作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时间:2012/9/5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李画
  月3日下午,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监会等六部门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在会上强调,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设计,政策性很强,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和政策意见,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孙志刚指出,医改实施3年多来,我国全民基本医保制度的框架已经建立,覆盖13亿多人口,参保率超过95%。同时也要看到,大病保障仍然是个“短板”,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时有发生。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就是把医改持续推向深入的重大举措,是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的重要内容。 

  孙志刚强调,要突出抓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几个关键环节,确保这项工作健康有序推进。 

  在筹资方面,国家层面对具体筹资标准不作统一规定,由各地结合实际,进行科学测算后合理确定。各地在测算时不能简单化,要根据前3年、至少前1年大病高额医疗费用的发生情况、基本医保报销情况、大病保险的目标水平以及筹资能力等综合因素进行精细测算,多方案对比,合理确定。 

  在保障方面,一是文件没有简单地按照病种区分大病,而是根据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与城乡居民经济负担能力对比进行判定。二是文件规定的大病保险报销不再局限于政策范围内,而是大病患者在基本医保报销后仍需个人负担的合理医疗费用,再给予报销50%以上,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从中受益受惠。 

  在承办方面,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需要强调的是,一要明确政府责任。政府制定筹资标准、报销范围、报销比例、结算管理以及商业保险机构承担大病保险单独核算办法等方面的基本政策要求,充分体现政府的主导作用。二要明确大病保险的定位。大病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是政府主导的商业公司承办的一种特殊的保险业务。必须有明确的要求和办法,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真正体现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三要明确商业保险机构的责任。商业保险机构要不断提升大病保险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要向医疗机构支付费用。不合规医疗费用应由商业保险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进行解决,而不应让患者来承担责任。 

  在监管方面,一是要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督,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要将大病保险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全社会的监督。二是要充分发挥好商业保险机构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监督和医疗费用的防控,切实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利益。此外,还要加快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的步伐,从源头上控制虚高的药价和快速增长的医疗费用。 

  孙志刚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深化医改的一项重点任务抓好落实。一要建立多部门组成的大病保险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形成合力。二要抓紧制定开展大病医疗保险的实施方案和政策意见,做出具体明确的安排。三要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四要做好大病保险政策宣传培训,确保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卫生部副部长刘谦、财政部副部长王保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王晓初、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等也出席会议并讲话。 
【新疆保险网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产生风险自担,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