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保险业保险合同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管理规定

时间:2012/7/30     来源:新疆保险网     作者:新疆保险业

   根据新疆保监局在建设新疆保险业保险合同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方面的有关指导意见以及《新疆保险业保险合同纠纷调解中心管理办法》,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对调解员的工作指导和规范,提高保险合同纠纷调解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调解员的选聘

  第一条各保险公司按照规定条件分别向调解中心推荐1—2名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员(以下简称“调解员”),组建新疆保险业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员人才库。调解员由调解中心选聘、组织、管理、培训、调配,调解员名单及资料需上报新疆保监局备案。

  调解员候选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诚实信用的良好品行,热心于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工作;

  (二)品行良好,具有较强的保险或法律等专业知识。有5年以上的法律事务工作经历,或3年以上从事保险、金融方面的从业经历或管理工作经历(行业外调解员应具有律师、法官资格等相关专业资格或副教授以上职称)。

  (三)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保险政策、法律方面的知识,能公正、客观、独立的判断问题和解决问题;

  (四)具有较强的语言沟通和表达能力,善于处理纠纷和矛盾。

  第二条决定聘用的调解员,由调解中心颁发聘任证书。

  第三条调解员的任期为2年,可进行续聘或改聘。调解员在受聘期间辞去调解员工作,应提交书面申请。

  第四条为促进保险行业内调解员梯队建设,各保险公司可推荐预备调解员,预备调解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诚实信用的良好品行,为人正派、善良;

  (二)有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包括2年以上从事保险、金融或法律方面的相关岗位从业经历或管理工作经历;

  (三)具有较强的沟通和学习能力,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预备调解员可参加调解员培训、案件研讨等相关工作,但不能直接参与案件调解工作。

  任预备调解员半年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公司推荐,调解中心发布“调解中心决定”,转为正式调解员。

  第二章调解员的职责

  第五条调解员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调解案件,促使申请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

  第六条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应做到:

  (一)调解开始前向申请双方告知调解须知事项;

  (二)按照《新疆保险业保险合同纠纷调解中心管理办法》第四章规定的调解程序开展调解工作;

  (三)调解员在现场调解时应主动采取措施,防止纠纷激化,注意掌控调解现场的氛围和秩序。

  第七条调解员组织申请双方调解,应由双方当事人、调解员在调解笔录上分别签名确认。达成调解协议的,申请双方、调解员应在调解协议书上分别签名确认,并当场送达调解协议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八条调解案件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当案件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规定时间办理完毕时,调解员应书面向调解中心提出延长申请,明确延长时限,说明延长理由。

  第九条调解员应在调解结束后,及时总结,如发现相关公司在业务管理、合同条款和服务标准等方面有待改进的问题,应提出具体建议,提交调解中心。

  第十条调解员应按年度撰写工作总结,内容包括:

  (一)本年度开展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与评价;

  (二)调解、预防纠纷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三)对调解中心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第三章调解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调解中心组织安排调解员的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

  (一)保险法、保险监管和人民调解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保险合同纠纷相关调解制度、运行规则;

  (三)产、寿险公司的主要险种条款和业务流程;

  (四)调解工作的方法与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调解中心应当建立对调解员工作成绩和遵守职业道德、工作纪律的情况的年度考核制度,对表现突出或有先进事迹的优秀调解员给予奖励,并向调解员的所属单位发出《调解员年度工作评价表》。

  第十三条调解员调解案件时,可要求调解中心配合调查工作和提供辅助资料;遇到疑难问题,可通过调解中心向财险、人险协调委员会咨询和寻求帮助。

  第十四条调解中心应依据涉案协议金额向调解员支付调解报酬(补贴),报酬(补贴)标准参照《新疆保险业保险合同纠纷调解中心管理办法》第六章规定。

  第十五条调解员工作满足以下条件,经调解中心审议通过,可以续聘:

  (一)按时完成调解工作;

  (二)按时参加调解员会议;

  (三)认真撰写建议书和年度总结报告;

  (四)《调解员年度工作评价表》各项考核指标达标。

  第十六条调解员在调解案件中如发生以下情况,由调解中心对其解聘:

  (一)被举报违法调解,故意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引发当事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二)暗示、指使当事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被当事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证据证明调解员在调解案件中,接受当事人贿赂的;

  (四)未按调解中心的安排出席调解,一年内累计达3次以上的;

  (五)无故不参加调解员日常相关工作,一年内累计达5次以上的。

  第十七条调解员在受聘期间辞去调解员工作,应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八条调解员在受聘期间从所属单位离职,该调解员资格同时终止,调解中心应收回其聘任证书。同时,该调解员的所属单位应再推荐一名调解员补足差额。

  依本条终止调解员资格的人员再次申请担任调解员的,需重新履行聘任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由新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合同纠纷调解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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