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人员违规保险公司有责

时间:2013/1/16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李画
  保险一线销售人员的形象如何,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和影响社会对保险行业的整体认知。近日,保监会颁布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强化了保险公司等对保险销售人员的管理责任,包括教育、培训、指导、监督责任,并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机制。

  《办法》规定,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部分保监局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辖区内资格考试报考人员的学历要求,有关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将代理人门槛提升至大专水平或以上很有必要,拥有大专学历意味着个人具备较高程度的学习能力和交流沟通能力。”信诚人寿代理人谢静对记者说,保险销售人员在社会的形象不佳,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之前“门”没把好,什么人都能进入到这个行业中来。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办法》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学历要求提高到大专,这既是回应社会关于提升保险从业人员素质的呼声,也是基于目前保险营销人员中高中及以上学历人员占比近90%的决策判断。提高学历有基础、现实可行,但也要灵活对待、不搞一刀切。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通过规定考试后取得的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同时保监局可根据辖内实际调整参考人员学历,但取得的资格证书仅在当地保监局辖区有效,这些人员欲跨区从事保险销售,还得另外参加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由于实行代理合同,保险公司与销售人员间的关系相对松散。针对这些客观事实,《办法》特别强调保险公司等相关机构授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代表自己销售保险产品,必须切实树立管理责任意识,履行好对这些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指导、监督责任,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机制。

  对于从业人员违反《办法》的,将追究保险公司及相关机构责任、依法予以处罚。《办法》规定,未取得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提出了一致的从业资格要求和执业规范,将对保险消费者的保护更加到位和有力。《办法》明确了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资格、提素质、明责任的基本监管方向,更加有利于理顺监管关系。同时,通过提高学历要求、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通过强化公司管理责任、提高保险服务水平,有利于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提升形象。

  与《办法》同时发布的,还有《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后者对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保险公估业务的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执业管理、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等各方面进行了明确。两个办法均从2013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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