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无到有 实现飞跃

时间:2013/2/22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李画
  反复斟酌 多处修改

  2012年5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的《条例》有两处明显修改:第一处是肯定了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不再执着于“有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的提法。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庹国柱认为,“尽管近几年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有一些政策支持,但这些政策大多为部门规章,而且不系统。《条例》为政策性农业保险提供了政策依据。”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险部综合规划处副处长李传峰表示,《条例》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实际上是肯定了“政府引导、财政支持、商业经营”的经营模式。从中国人保60多年来做农险的经历来看,这种经营模式是我国现阶段农业保险发展的最优选择。

  《条例》另一大修改之处在于,国家正视了农业互助保险的存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条例》改为“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国家支持发展农业保险事业”,《条例》改为“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由于我国国情复杂、地域辽阔、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单一由保险公司主导经营的农业保险形式无法满足发展需要。此外,尽管当前我国各类农业互助合作保险还存在诸多问题,但不能因此就否认互助合作模式在中国的适用性,政府应该允许经营主体进一步探索和改进,并且给予法律和政策支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田辉认为,对农业经营主体的修改是本次《条例》一个非常显著的进步。

  从无到有的突破

  “《条例》的出台,解决了有和无的问题,无疑是一个飞跃。”田辉说。

  在庹国柱看来,《条例》的出台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首先,它表明我国政府对建立现代农业风险管理制度的坚定信心。过去20年,我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过程中,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耕作制度、经营规模、机械化作业等都发生了重大改变,惟独农业风险管理手段比较落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验初步成功,各地尝到了运用保险这种风险管理工具管理农业风险的甜头。

  “通过《条例》,将这种制度确定下来并坚持推行下去,对我国农业的稳定发展和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庹国柱说。

  “《条例》填补了《农业法》和《保险法》未涉及的农业保险领域的法律空白,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业务发展进入了有法可依的阶段。” 李传峰说。

  基层服务体系受重视

  在以往的农业保险经营中,曾出现过侵害农户利益的现象。

  有的是赔付严重不足,如某省一亩地保了70元,但保险公司一亩地才赔了4元。也有些是收保费积极,但提供服务的时候却不见踪影。

  这些都跟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不完善有关。《条例》共有3次提到基层网点,分别是第9条、第17条和第21条。第9条提出国家支持保险机构建立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需要的基层服务体系;第17条提出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是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第21条指出保险机构委托基层涉农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
【新疆保险网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产生风险自担,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