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好《条例》关键还是创新

时间:2013/2/22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仝春建

  “《农业保险条例》出台以后,要想贯彻好,还需要一系列的配套实施细则。在配套措施的制定过程中,创新非常重要。”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张志安认为,《农业保险条例》本身是为了支持“三农”发展,释放市场的正能量,规范政府和市场等各方面的行为,推动农业风险管理制度更好地发展。而农业风险、农业保险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创新应当站在未来发展的大格局上,制度创新是关键。

  他认为,在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过程中,产业部门一直属于配角,但在保险行业专业性还不特别明显、产品和服务还不健全的情况下,产业部门的作用非常重要,如何运用产业部门的力量来推动农业保险的规模化发展,非常重要,需要建立一个透明、各方广泛参与、多方协同的制度,重点是解决大数法则的路径依赖,“这也是如何贯彻《农业保险条例》第三条所确定的原则问题”。

  张志安表示,为了建立这样一个制度,应当进一步解放思想,实现三个“走出”:一是走出农业保险低保障、低覆盖的传统套路;二是走出只要财政出钱保险公司就一哄而上的格局;三是走出一条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新路来。“这就需要认真思考交强险制度实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好,毕竟中国还是一个财政负担非常重的国家。”

  “现在农业风险、农业保险道德风险非常高,如何化解这个难题?我认为,农民既然从土地上受益,也应当承担相应的风险。因此,应当建立由农民广泛参与的农业风险管理制度。同时,如何减少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对立,比如说在选点、测产、定损等专业方面,也需要从机制上予以解决。”

  张志安表示,为了解放思想,贯彻好《农业保险条例》,可能需要很多相应的机制,像如何实现农险规模化的机制、专业技术的研发和培育机制、农险产品的开发定价机制、能够发挥各方面话语权的赔偿处理机制、风险管理机制、财政支持机制、信息公开的集中与共享机制、公共服务部门的协同机制,以及包括运用其他风险管理的手段和工具,共同配合管理农业风险的机制等。

  “财政支持机制不光是保费补贴,还应当包括风险管理专业技术研发的补贴,甚至应当作公共产品来看待。同时,历史经验证明,农业风险的化解需要综合治理,仅仅依靠农险本身是解决不了的。比方说巨灾,政府各个相关部门都有风险管理的基础,怎样把资源整合起来,形成一个巨灾方面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共同服务于农险,这是一个大问题。”

  张志安认为,在制度创新的基础上,才是产品、服务和经营模式的创新。比如,在产品创新方面,农险产品是不是一定就是一个低保障的产品?“如果我们的产品只给农民化肥钱,不给种子钱和其他相关费用,农民投保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就很难提高”。

  他还认为,从定价和理赔,应当征求合同当事方的诉求,但农民对专业不理解,需求是模糊的,只是有“多赔点、少交点”这种朴素的需求。怎样才能转化为专业语言呢?就需要建立一种专业辅导机制。在整个保险业的发展过程中,为什么能够产生保险中介,就是因为这是一种专业辅导机制。

  “所谓模式创新,就是怎样把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形成一个基本适应农险经营的模式,来贯彻好《农业保险条例》。”张志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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