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限度把保险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时间:2013/8/5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祖兆林

  从2005年到2010年,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保险纠纷案件从14465件增加到59747件。千奇百怪的保险纠纷诉诸公堂,从一审再进入二审,消耗了双方大量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也造成了法律资源的消耗。

  为此,今年初中国保监会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其中江苏、江西等保监局全辖区列为试点地区。

  化解保险诉讼纠纷,保险业与司法等部门建立诉调对接机制是一种有效的途径,笔者认为诉调对接机制关键在创新,重点在落实。

  早在2005年初,连云港市保险行业协会和市仲裁委设立了保险纠纷仲裁调解部,苏州市于2007年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目前,江苏省基本建立了省市联动,延伸至县级保险市场的保险合同纠纷调处网络。

  调处形式多样化是江苏的一个创新。目前基本形成了以行业裁决、业内调解为主,人民调解、司法委托调解为辅的形式多样的保险合同纠纷调处模式。苏州市保险行业协会采取的是人民调解模式,常州、徐州等地采用的行业调解模式,成立了投诉服务委员会、纠纷调处中心、诉调对接办公室等,连云港、淮安市保险行业协会与市仲裁委协商成立了仲裁委员会保险仲裁调解机构。2011年开始,江苏省以香港保险索偿投诉局裁决模式为范本,尝试引入行业裁决模式解决保险合同纠纷。

  引入第三方公估公司参与调处是江苏又一个创新。针对保险公司兼职调解员参与调处工作存在的局限性,苏州等市引入第三方保险公估机构参与调处,选聘了公估机构精通保险理赔、医疗、法律等专业人员驻场调解,第三方的专业性和公正性令出险人和保险人信服,提高了保险合同纠纷的调解效率。

  实践证明,多方联动的诉调对接机制成效显著。如徐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与市法院、司法局不断拓展诉调对接工作范围,主动要求所有保险纠纷必须纳入保险行业协会的调解框架,所有案件必须经过诉调对接流程并分流到市保险行业协会,最大限度把保险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苏州、无锡、常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与法院、公安、司法、律师等多方联动的调解机制,有效减少当事人讼累,获得了便捷服务,节约了司法资源,缓解了诉讼压力,而保险公司降低了诉讼成本。

  数据显示,上半年,江苏保险业调解保险后台纠纷809件,调解成功723件,调解成功率89.37%。

  江苏省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建功长期办理保险诉讼案件专家,对诉调对接机制很认同,受益的不仅是减轻了消费者的诉讼成本,最大的赢家是保险企业,大量的保险理赔纠纷案件的化解,提升了保险公司社会形象,提高了客户的满意度,有利于保险企业深耕市场,促进保险业可持续的发展。

  刘建功同时提醒保险企业重视保险诉讼调解,一是对争议较大的疑难保险合同纠纷,提前介入以调解途径为主,而特别要避免有争议的典型案件判例,因为一个案件的判例将会带来同类若干个案件的判决导向。二是保险公司的法务部门与客服部门建立起良好的沟通机制,对保险理赔纠纷诉调的案件要步调一致,处理案件的尺度趋于一致的结果。这也体现了诉调对接的一个重要功能,即为司法机关创造机会和条件对疑难案件进行观察、思考,推动司法机关形成能够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利益的结论,才能有效化解保险纠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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