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消费提示:遏制电话销售扰民有新规

时间:2014/3/14     来源:新疆保险网     作者:佚名

  电话销售作为一种新兴保险销售方式,以其投保简便、价格优惠和送单上门等特点,适应了现代社会快节奏的生活方式,受到了保险消费者的青睐。然而,发展迅猛的电销业务,因管控不到位导致的扰民投诉也日渐增多,如坐席人员不分时段拨打、违背客户意愿反复拨打、服务态度生硬等问题,直接影响了消费者正常工作生活。

  近年来,中国保监会相继出台一系列监管规定,以规范保险公司电销经营,遏制保险电销扰民行为,充分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针对电销扰民投诉热点问题,新疆保险行业协会对广大消费者重点提示介绍如下:

  1、电销业务:保险公司通过自建或使用合作机构的电话呼叫中心,以保险公司名义或者合作机构名义致电客户,经客户同意后通过电话方式介绍和销售保险产品的业务。

  2、专用号码:保险公司开展电话营销业务,应设有电话营销专用号码,在公司网站和全国性媒体上公告,保监会将在官方网站上公布,欢迎保险消费者查询。

  3、拨打时段:保险公司应根据地区差异、季节、习俗、气候等因素,合理确定电销拨打时间段,确保呼入对象愿意接听和方便接听。

  4、电话录音:电话录音是确认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或生效的重要依据。电销过程中的磋商及成交记录应实现全程录音并备份存档,录音开始前应向客户作录音提示。

  5、客户回访:保险公司应在客户收到正式保单后进行回访并建立回访记录,回访主要采用电话形式,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投保人,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回访。

  6、信息保密:保险公司及工作人员对经营电销业务过程中获取的客户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严禁泄露、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

  7、号码屏蔽:对于表示拒绝继续接听、明确要求请勿再次拨打的客户,保险公司电销人员应礼貌结束通话,并在号码屏蔽系统登记,1年以内禁止再次拨打。

  8、销售管理:保险公司应严格规范电销坐席销售行为,及时制止强行推销、骚扰客户以及在客户明确拒绝销售情况下继续跟踪销售等行为。

  9、呼出时间限制:财产保险公司对续保客户的呼出时间,不得早于保单到期日前四十天。

  10、电话告知内容:人身保险公司电话销售人员应将产品名称、保障范围、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险金额、缴费方式、扣款时间、保单生效日、保单送达方式、犹豫期等内容明确告知投保人,并明确说明有关责任免除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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