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我国老年护理保险之路

时间:2010/8/20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王秀华
  老年人为社会的发展及年轻人的成长奉献了他们的青春和热情,保障他们安享晚年、保持应有的生活质量是时代赋予我们必须承担的重大责任,也是我国体现“以人为本”的社会理念以及完成“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目标的必经之路。长期护理保险作为健康保险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可以在实现健康老龄化的道路上大有作为。

  长期护理保险是指对被保险人因为年老、严重或慢性疾病、意外伤残等导致身体上的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入住养老院接受长期的康复和护理或在家中接受他人护理时支付的各种费用给予补偿的一种保险。

  随着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和医疗技术的进步,人口死亡率逐渐下降,平均预期寿命逐渐延长,同时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有效地控制了人口数量和生育率。在这两方面的共同作用下,我国老年人口比重越来越大。按照国际通行标准,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数占总人数的比重达到10%以上,或者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到总人口数的7%以上,就标志着这个国家或地区进入了老龄化社会。据此标准,我国在1999年就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预测,我国2014年老年人口将达到2亿,2026年达到3亿,2037年超过4亿,2051年达到最大值,之后一直维持在3至4亿的规模。由此看来,人口老龄化的形势相当严峻,我国即将迎来规模庞大的“银发浪潮”。

  人口老龄化浪潮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已初现端倪,其中最突出的是老年护理问题。首先,长寿不等于健康,人之将老,身体机能日益衰退,生活能力大不如前,老年人对长期医疗护理以及日常生活护理的需求急剧增加。但是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得家庭规模日益缩小,年轻人的赡养压力日益沉重,医疗费用和护理时间上的支出也使得年轻人的压力与日剧增,事业与家庭难以兼顾,因此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难以为继。其次,在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下,医疗保险的范围只针对疾病给付,而老年人的非基本医疗照顾、生活护理等问题被排除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之外,因此许多老年人在需要护理时选择长期住院,将护理费用转嫁到医疗保险当中,由此引发的“照料医院化”现象使得“驻院老人”数量日趋增加。这种状况不仅会导致医疗资源的巨大浪费,而且会引发医疗费用的不合理上涨,增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支出和财政负担,影响社会医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严峻的形势使得我们必须探索新的长期护理模式,将家庭养老模式向外延发展。

  目前,国际上比较成熟的长期护理保险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种,即以美国为代表的商业模式和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社会保险模式。在美国,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老年护理保险产品,投保人通过自愿购买老年护理保险合同的方式参与其中。其优点在于保障水平高、保障全面、有针对性,缺陷在于只能满足收入达到一定水平的消费者需求,有投保门槛限制(如健康标准),且营业过程中高风险、高赔付,对精算技术和风险分散能力要求较高。德国和日本的老年护理保险由法律强制实施,基金由国家、企业、个人共同承担,这种模式覆盖率广,且无投保门槛限制,容易实现社会公平目标,缺点在于政府的财政压力较大且保障水平较低。这些国家长期护理保险的开展有效地分担了家庭及个人的长期护理费用,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老年护理问题,对后来者有极大的借鉴价值。

  我国人口老龄化有着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特征,因此对其他国家护理保险制度不能生搬硬套,必须结合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特殊情况,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老年护理保险之路。

  首先,我国的人口老龄化环境特殊,处于“未富先老”的状态。许多发达国家在进入老龄化社会时,经济发展水平已经相当可观,面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巨大压力,他们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做后盾。而我国目前尚处于发展中国家之列,有限的经济水平同汹涌而来的“银发高潮”相比着实力不从心。尤其是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时间较短,本身还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若完全由政府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财政支出上肯定捉襟见肘。因此,仅靠政府的力量难以实现老年护理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护理保险需要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并行发展,由社会保险解决基本护理问题,同时鼓励有支付能力的消费者积极购买商业护理保险来解决多样化、高层次的老年护理问题。

  其次,我国的人口老龄化速度不平衡,农村的人口老龄化较城市而言更为严重,但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更低,这为人口老龄化难题的解决增加了筹资难度。再加上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资源的不平衡,我国很难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一个完全统一的老年护理保险模式,因此,我国老年护理保险的实施必须充分考虑地区和城乡差异,采取多层次措施。在城镇,可以效仿德国“长期护理保险跟从医疗保险的原则”,将老年护理保险纳入城镇职工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框架。在农村,可通过社会救济制度,由政府提供较多财政支持的同时,个人承担一定比例的形式发展老年护理保险。

  笔者认为,我国开展老年长期护理保险至少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同时采取措施。首先,从政府的角度看,一方面需要进一步扩大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实现护理保险的制度化,在财政承受范围之内快速发展社会老年护理保险。另一方面,还要对开展长期护理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和为员工购买老年护理保险的企业予以政策优惠,如部分税收的减免等。同时加强老年护理保险方面的立法,为老年护理保险的开展创造公平、有序、规范的政策环境。

  其次,从商业保险公司的角度看,要抓住这次战略机遇期,积极开发多样化护理产品,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的护理需求。同时加强护理保险的宣传,提高居民保险意识,为老年护理保险的长期有效开展培育肥沃的精神土壤。而且鉴于开展老年护理保险风险大、难度高,保险公司要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精算技术和风险管理能力,实现老年护理保险的健康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最后,从社会的角度来看,要致力于提高护理机构的服务质量,规范老年护理服务标准,以使得老年人享受到贴心、满意的护理服务。这有利于增强老年护理保险的社会认可度,为老年护理保险的发展提供稳固的基础和广阔的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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