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信息披露建设利于防范“三假”

时间:2010/8/31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林兴灯 方显燕
  近年来,我国的保险案件,尤其是“三假”案件——假保险机构、假保单和假赔案时有发生,已成为行业发展的毒瘤,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重拳出击,与公安部联合严打“三假”案件,产生巨大震慑作用。笔者认为,保险业“三假”现象产生原因复杂,治理必须打防并用,双管齐下,加强保险业信息披露建设便是有效防治“三假”案件的重要手段。

  保险业“三假”案件的特点及成因

  “三假”案件的特点主要有: 涉案金额巨大,受骗人数众多;内外勾结,团伙作案;诈骗方式日趋多样化;引发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社会影响面大,影响恶劣。

  笔者认为,致使“三假”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在于保险产品与销售模式的固有特征。众所周知,保险产品是保险人对保险消费者提供保障的承诺,其外在表现是一纸文本,因此犯案人容易伪造和盗用相关保险手续,制作假保单、假发票或制造假赔案等。此外,保险公司多是通过销售人员与消费者接触并销售产品,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在空间上是错开的,双方的信息往往不对称,使得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加强保险业的信息披露建设是促使社会民众更加了解保险业及保险经营信息,有效防范“三假”案件发生的有力手段。

  保险业信息披露建设的现状与不足

  近年来,保险监管机构加大了保险行业信息披露建设的力度,陆续颁布了相关法律法规。《保险法》第110条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进行原则性规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主要对保险公司合并、撤消分支机构等信息披露要求进行规范;《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侧重于对新型产品的特性、保单利益等内容的信息披露;《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监管机构首次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的全面规范。至此,保险业初步形成了以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为披露主体,以网站、报纸、产品说明书等为披露手段,以政策信息、保险公司基本信息、新型产品信息等为披露内容的信息披露体系。

  保险行业信息披露建设现状,笔者认为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其一,保险行业信息披露的宣传力度不够。保险消费者对销售人员提供信息的信赖度偏高,尚未形成通过各类合法披露载体了解保险行业和保险公司的习惯;其二,保险行业协会的信息披露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披露的内容有限,权威性不足,社会影响不大;其三,保险公司法定需要披露的信息内容不够全面,销售人员、投保产品等均没有被列入披露范畴;其四,信息披露需要投入足够的财力、人力等,但是短期的经济效益并不明显,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意愿不强;其五,未出台专门针对保险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其六,信息披露违规的法律责任不明确,相关内容过于原则性概括,可操作性不强。

  完善保险业信息披露体系建设的建议

  为有效防范“三假”案件的发生,笔者认为,保险行业应加快信息披露建设。

  1.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类方式,鼓励和倡导保险消费者通过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和中介公司等权威渠道核实相关信息,全方位提高社会公众的维权打假意识。

  2.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信息披露职能。建议保险行业协会承担起全面、准确、及时披露当地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主体基本信息的义务。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和咨询电话应及时更新、公布各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总、分支机构的变更及撤销等各类信息,保证社会公众能够便捷、准确地获取各类保险主体的真实信息,提高对假保险机构的辨识能力。

  3.增加保险公司法定信息披露的内容。除现有规定内容外,保险公司需要披露信息还应该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一是保险销售人员信息,包括个人代理人、团体业务人员、银行保险销售人员以及其他销售人员。近年来,多次发生团体业务人员通过假冒团体保单,诈骗单位巨额保费的案件,应引起保险行业的特别关注;二是保险单、投保单等各类保险单证的模版,以有效防范假保单案件;三是保单查询信息。建议保险公司为每个保险客户开设保单账户,方便保险客户查询查证,以防止假保单案件的发生;四是合作中介机构的信息。

  4.要求保险中介机构承担信息披露职责。众所周知,“三假”案件多发生在销售过程中,对销售主体和销售流程的规范控制是核心环节。保险中介机构有成为保险销售主流渠道的趋势,近年来出现的多起“三假”案件均与其有关。

  5.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力度。《保险法》第171条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69条对保险公司未依法披露信息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新型产品信息披露违规处罚进行了规定。但是信息披露的专项规章《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却没有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建议监管机构细化相关规定和要求,以提高各类主体主动依法披露信息的意识,同时,加大对各类主体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全面的查处力度,以保证社会公众获取准确、全面信息的权利,提高防范 “三假”案件能力,维护保险业的正常秩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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