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保险上市在即 紧急清退大部分员工股被指违约

时间:2010/9/21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刘永涛 梁兴
  阳光财险湖南分公司谢一峰(化名)几天前得到一个消息:公司要清退员工持有的“原始股”,时间紧迫,必须尽快完成。更早的时候,他听说公司要上市,曾一度激动不已。但现今,他与全国大批持有阳光保险“原始股”的员工一样,将备受煎熬。

  [事件]

  曾经的喜悦和 “被下岗”的命运


  谢一峰进公司第二年赶上了总公司推行“员工持股”,鼓励员工买入,“投入了近6万元,想等上市后赚取溢价。”

  2007年,公司分三批推行了“员工持股”计划。他第二批买入,每股1元。“很多同事借钱几万几十万地买股。”谢说,大家那时普遍抱着一种借“原始股”升值的梦想,即便累一点,工资福利少一点,也在所不惜,因为心里有个盼头。

  而今,谢一峰手中攥着当年“买股”的收据,退还是不退,心中万般纠结。

  阳光财险长沙市开福支公司员工任青华的遭遇则更为残酷,她正面临着“被下岗”的命运。

  2007年,为买到阳光保险宣称的“原始股”,任青华以高达10%的年利息筹借5.5万元,以每股1.1元的价格买了5万股。

  直到今年9月,她得知总公司清退员工持股出资款的消息,便开始向支公司财务索要早前被收回的工资卡,在她看来,自己5.5万元本金及公司所谓的9.02%年利息,不能就这么划到自己的账户上,“需要一个说法”。

  9月17日,阳光财险长沙市开福支公司下发了开除任青华的通知,理由是,对总公司要求及时清退员工持股出资款一事,任青华采取不配合的态度,严重违反公司相关管理要求。

  9月20日,记者致电阳光财险湖南分公司总经理胡湘泽,他称“湖南的已经清退得差不多了”。而记者多方采访获悉,绝大部分“持股”员工皆被强行退款。

  [真相]

  “持股计划”从开始就是一个局


  记者了解到,仍在以各种形式抗争的“持股”员工,大多认为这个“持股计划”一开始就是一个局。2007年,阳光保险员工所买“原始股”,只是公司的一种宣传口径,员工花钱买到手的不过是一张“出资款”收据,一张银行存款凭条。

  阳光财险湖南分公司的一位员工向记者透露,当初的“员工持股”计划,上至高管下至普通员工均可出资参股。有消息称,阳光保险通过“员工持股”筹资上亿元。

  实际上,阳光财险推行的员工持股,一开始即为后来的“清退”埋下伏笔。从湖南地区来看,“买股”员工拿到手里的只是一张“出资款”收据,所有“出资款”集中打到户名为田正求的建行账户上。田正求时任阳光财险湖南分公司总经理。

  据阳光财险员工透露,公司此后又与“买股”员工签订了一份“阳光保险员工信托资金委托书”。“持股”何以变成了持有信托资产?任青华告诉记者,对于员工的疑问,公司称要么签字同意,要么退还本金,没有第三种选择。蹊跷的是,协议中既无时间期限,也无收益率说明,甚至签署协议的日期,也被要求“空着”。

  [悬疑]

  上市之路并非坦途


  今年8月,有媒体报道,阳光保险计划赴港上市,集资金额为6亿美元(约46.8亿港元),且已邀请投资银行递交上市计划。不过,阳光保险第一大股东深圳星河地产高层人士回应“应该还没这么快”。

  据记者了解,险企中存在的员工持股问题是监管层审核的重点之一。保监会曾于2008年发的一份文件中规定,“在国家对金融企业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政策颁布之前,各公司不得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实际上,除了平安保险的员工持股计划早年通过审批外,截至目前,还没有新的险企员工持股计划通过监管层审批。

  若阳光保险计划赴港上市的传闻属实,那么如何绕开员工持股问题,尽快将之化解,则可谓重中之重。

  从记者掌握的情况来看,阳光保险当初虽大力宣导“员工持股”,但整个计划设计、实际出具的单据,皆与“持股”无关。对此,一位保险界人士说,“该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虽未获审批,但仍以之诱导员工,曲线推行员工持股,筹集巨额资金,已是事实”。

  有投行人士亦称,“按照一般企业的审核标准,目前监管层不允许员工持股公司等代持行为,而且员工持股股东数量超过200人也是受限制的,险企如果存在员工持股公司或员工持股股东超限的问题,除非获得保监会的特批。”

  由此,阳光保险清退员工“出资款”自是迫在眉睫。但正如阳光保险内部员工所言,“我们苦苦等来了要上市的消息,最终却落得被清退的命运,这无异于过河拆桥、卸磨杀驴。”

  无可回避的是,由于牵扯面广,此番清退“出资款”,对“持股”员工的伤害、对阳光保险品牌形象的消解,注定无法一“退”了之。

  可以预见的是,阳光保险上市之路并非坦途。

  律师说法

  股权认购款变信托资产属违约行为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平凡律师表示,阳光保险与员工存在有关股权转让的口头协议,员工依照协议约定,将股权认购款付至阳光保险指定的账户,即履行了出资义务。阳光保险应按照协议约定,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股权登记手续。

  他同时表示,一经缔结的协议,未经协议的相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本案中,阳光保险将员工交来的股权认购款变为信托资产,属于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此外,阳光保险以开除员工或其他手段相要挟,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法》关于缔约的相关规定,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利的规定。对此,员工可依法向保监会、省保监局等监管部门控告,也可向劳动行政执法部门投诉,或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背景资料

  阳光保险集团


  阳光保险系国内七大保险集团之一,由中国石化、南方航空、中国铝业、中国外运长航、广东电力等大型企业集团,2005年组建,注册资本金37亿元人民币。

  2009年10月,星河地产持有3.6亿股,占比9.73%,成为阳光保险集团第一大股东。

  阳光财险湖南分公司于2006年8月开业,阳光人寿湖南分公司则于2008年5月正式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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