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促进市场规范发展

时间:2010/10/26     来源:保监会网站     作者:山西保监局
  近年来,保险监管部门加大了对市场上虚假批退、阴阳保单和虚挂应收冲减保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保险公司总公司也加强了对应收保费的风险管控。但是,虚挂中介、“贴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仍屡禁不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还在于保险公司总公司。保险监管部门要创新现场检查机制、量化处罚标准,并将市场行为监管与公司治理监管有机结合;要加强引导规范,督促公司在创新经营模式、完善中介业务管控、强化内部技术控制等方面多下功夫。

  一、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规表象及成因分析

  基层保险公司为避税或降低造假成本,违规手段已主要转移到通过虚挂中介及“贴费”套取资金上来。2009年,全国保险业务中介渠道占比82%,产险业务中介渠道占比高达80%。但从现场检查的情况看,真实的中介业务占比并没有那么高,个别产险公司分支机构虚列手续费的金额,甚至占全年手续费支出的70%。寿险公司主要将直销的银保产品,虚挂中介机构套取手续费,有的甚至虚列业务,通过虚构的营销员套取手续费;产险公司主要通过虚列营销员,虚挂兼业、专业中介机构等方式套取手续费。

  目前,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监管日趋严格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违规手段更加隐蔽和多样化,比如,有的保险公司对同一笔保险业务既支付中介手续费,又给名义上管理该中介的员工发放绩效工资;有的公司将业务归入一些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销售人员的名下;有的公司为应对检查,与专业中介机构在同一地点办公,或派业务人员直接进驻兼业代理机构,增加现场检查难度。

  这些问题的表象在基层,但根源在总公司。从指导思想上看,这些公司仍以保费论英雄,忽视质量、效益,导致基层机构重业务规模,轻效益管控,漠视监管规定;从管理模式上看,总公司对基层机构实施“大包干”政策,费用和手续费总额与业务规模直接挂钩,缺乏对费用和手续费支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管控;从内部监督上看,一些保险公司内审形同虚设,甚至有意无意地指导基层机构规避监管,一些省级保险公司还研究设计了某种易于规避监管,套取手续费的中介业务模式。总之,总公司的不作为与乱作为,导致监管部门与基层被监管对象的博弈愈演愈烈,基层保险公司的违规成本与保险监管的成本同时提升。

  二、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的几点建议

  治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外部监管是外因,公司内部规范是内因,矛盾的主要方面在总公司。监管部门不仅要对基层公司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也要通过现场检查加强对总公司的约束,更重要的是要抓住保险公司总公司主动规范这个牛鼻子,促使保险公司主动规范中介业务。

  (一)加大查处力度,迫使公司规范

  一是建立保监会与保监局联合检查的工作机制。保监会与各保监局组成联合检查组,有计划地对保险公司各级机构进行自上而下的全面检查。彻底查清保险公司在制度、管控、信息系统、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漏洞,搞清根源所在,明确界定责任,督促公司整改。

  二是加大违法处罚力度。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要达到:应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没收,应追究的责任人一定追查到位,罚款标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要大于违法所得。

  三是把市场行为监管与公司治理监管紧密结合起来。将保险公司全年所有现场检查结果列入《保险公司治理报告》,通报公司董事会,并要求将其作为考核总公司高管的主要指标之一。如发现某公司具有普遍性的制度漏洞或系统性的违规问题,如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内部审计管理等存在问题,应立即追究总公司相关高管人员责任。

  (二)鼓励创新,引导公司规范

  一是鼓励进行产品和渠道创新。应遵循将最合适的产品、以最合适的渠道、销售给最合适的消费群体的思路,鼓励保险公司在某些产品领域与传统中介脱离,利用电话、网络等媒介加快推进产品、渠道创新。

  二是鼓励管理制度创新。推动保险公司实施专业中介、兼业代理、产险营销人员手续费跟单核算,将手续费支付权上收到省公司或总公司一级,实施业务真实性风险管控。

  三是推进技术控制创新。要求保险公司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必须无缝对接,以加强对保费、手续费、批单退费各项业务的全流程管控,提高财务、业务及中介方面数据的真实性。要求保险公司管理费用、手续费、理赔、批退支付实施“零现金”制度,通过网银支付实现支付透明化。
【新疆保险网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产生风险自担,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