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须尽快完善护理保险制度

时间:2010/11/5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贾莉
  美国健康保险协会对长期护理保险的定义是:“长期护理保险是为消费者设计的, 对其在发生长期护理服务的时候发生的潜在的巨额护理费用提供保障”。

  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早已具备完善的护理保险制度,而对于我国来说,护理保险制度基本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完善护理保险制度,发挥其“社会稳定器”的职能,对于老年人、年轻人都有重要的意义。种种征兆显示,我国护理保险制度的完善迫在眉睫。

  首先,护理保险制度是健康保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目前护理保险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健康险的发展。从产品的角度来讲,截至2009年底,健康保险产品数目达到1546款,其中疾病保险产品占35.7%,医疗保险产品占62.3%,护理保险产品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产品各占1%。护理保险制度的完善,会对健康保险的进一步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

  其次,护理保险关注的重点人群是老年人口。按照国际通行标准,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数占总人口的10%以上,或者65岁以上的老年人数占总人口数量的7%以上,这个国家或地区就进入了老龄化社会。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结果,我国65岁以上人口达8811万人,占总人口的6.96%,60岁以上人口达1.3亿人,占总人口的10.2%,这说明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行列。再加上我国老龄化的速度很快,意味着护理的需求在增加。

  再次,自从20世纪70年代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我国的人口结构已出现“四二一”的家庭模式,再加上工作、生活的压力,往往使得照顾老人力不从心。护理保险制度的完善,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缓解年轻人的压力。另外,不少大城市已经出现“丁克家庭”,护理保险制度能够帮助这些人群解决养老、疾病等一系列的问题。

  最后,护理成本持续上升。据卫生部统计,老年人群中有60%至70%的人有慢性病史,人均患有2至3种疾病,60岁以上老年人慢性病患病率是全部人口的3.2倍,同时老年人患病天数为一般人群的2.2倍,这就导致护理周期越来越长;再加上医院护理费的上调,据报道,北京市已经实施了10年的医院护理费标准要上调。这些都增加了护理成本。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征,决定了我国的护理保险制度必须符合国情。完善护理保险制度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按部就班地采取措施:

  首先,要创造适合护理保险发展的宏观环境。最重要的就是加快长期护理保险的立法。目前,德国、日本等国家相继出台了相关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我国也应尽快出台《长期护理保险法》,促进护理保险市场的完善。

  其次,应尽快丰富护理保险产品,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这可以按照各地的需求、收入状况等,对症下药,开发适合各地区的护理产品。

  再次,加快专业的护理人才的培养。目前的护理人员在数量、技术上都不能满足护理保险的发展。

  最后,应通过各种措施鼓励保险公司开展护理保险业务。比如,实施合适的税收减免;政府适时参与,处理商业护理保险和社会保险之间的矛盾。

  今年9月17日,北京市民政局局长吴世民表示,北京将鼓励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探索开展养老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北京模式的护理保险制度”将会促进护理保险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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