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保监局建立人身保险分支机构业务结构调整评价指标体系

时间:2010/11/18     来源:中国保监会     作者:内蒙古保监局
  “调结构”是保险监管机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转变行业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为提高监管部门对人身险公司分支结构业务结构调整评价的科学性、有效性,内蒙古保监局探索创新,研究制定了内蒙古人身保险公司业务结构调整评价指标体系。

  一、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

  (一)指导原则。按照“转方式、调结构、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结构调整优化导向原则,选取能够反映人身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发展能力和结构调整优化的核心指标,建立评价指标体系。

  (二)指标选取。设定了评价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结构调整的10项指标:①一年期以上新单保费增长率(保险期间在1年期以上的新单保费同比变化值);②普通险新单保费增长率(普通险新单保费同比变化值,含传统寿险、意外险和健康险);③个人代理寿险新单保费增长率(个人代理渠道寿险新单保费同比变化值);④新单期缴保费占比(新单期缴保费在一年期以上新单保费中所占的百分比);⑤10年期及以上新单期缴保费占比(10期及以上新单期缴保费在新单期缴保费中所占的百分比);⑥银邮代理新单期缴保费占比(银邮代理渠道新单期缴保费在银邮代理渠道一年期以上新单保费中所占的百分比);⑦新单标准保费增长率(本年累计新单标准保费同比变化值);⑧新单保费折标率(新单保费折标率=本年累计新单标准保费/本年累计新单年化保费收入*100%);⑨个人业务13个月保费继续率;⑩退保率(退保金/〔上年末长期险责任准备金+本年长期险保费收入〕*100% )。这些指标基本涵盖了人身保险公司规模类、结构类、品质类评价业务发展能力和结构调整优化的核心指标。

  (三)数据提取。上述各项指标基本可以通过保监会统计信息系统提取计算,数据支撑较好。主要报表包括人寿保险公司按渠道分类业务统计表、人寿保险公司险种分类业务统计表、人寿保险公司主要业务指标月报表、人寿保险公司标准保费月报表、人寿保险公司退保金情况统计表等。个别指标(个人业务13个月保费继续率)由各公司按季度据实报送。

  (四)参考值设定。根据现阶段内蒙古人身险公司的发展状况,每个评价指标都设定了一个行业参照标准,来考察公司结构调整各项指标的状态。指标①-⑨的参考值分别为30%、10%、20%、70%、70%、30%、30%、70%、85%,指标⑩的参考值设定在2-3%之间。

  (五)评分原理。指标评价体系中的各项指标分值均为10分,评分规则:(1)指标①-⑨的各项指标在评估期达到或在参考值之上得10分,指标⑩在参考值范围内得5分;(2)指标①、②、③和⑦增速在0%-参考值之间划分不同的变动区间,给予相应的分值,0%以下得0分;(3)指标④、⑤、⑥和⑧在评估期内没有达到参考值,基准分为0分,占比较上年同期每提高0.5个百分点加1分,每下降0.5个百分点减1分,上限为10分,下限为-10分;(4)指标⑨在评估期内没有达到参考值,80-85%之间得8分,75-80%之间得6分,70-75%之间得4分,70%以下(不含70%)得0分;(5)指标⑩在评估期内参考值以下每减少0.5个百分点加2分,参考值以上每增加0.5个百分点减2分,上限为10分,下限为-10分;(6)指标评价各项得分合计为最后得分。

  二、结构调整评价和分类监管

  (一)结构调整状况分级。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公司业务结构调整的状况进行测算,按监管需要分为良好、正常、关注三个等级。指标评价得分50分以上(含50分)为良好类公司;指标评价得分在35-50分之间(含35分)为正常类公司;指标评价得分在35分以下为关注类公司。保监局每半年对辖区各人身保险公司进行一次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每年度对公司结构调整监管类属进行一次调整。

  (二)结构调整评价结果运用。结构调整指标评价和分类属于监管评级,评级结果主要供保监局内部使用。根据评价和分类结果,保监局非现场监管委员会审议通过,可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保监局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保监会报告评级结果和已采取及拟采取的监管措施,或向辖区保险公司及其总公司通报有关情况。如果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经保监局非现场监管委员会研究决定,可随时调整保险公司的监管类属和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三)分类采取监管措施。对评定为良好类的公司,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并可优先审核其分支机构设立申请、产品备案、创新试点等事项。对评定为正常类的公司,针对其存在的问题,给予窗口指导,对于连续2个年度评定为正常类的公司,可选择采取风险提示、监管谈话、责令限期改进问题等监管措施。对评定为关注类的公司,给予严格监管,除可采取对正常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开展针对性调查或现场检查,对于连续2个年度以上评定结果为关注类的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除上述措施外,还可采取全面检查或保监局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三、评价体系的积极意义

  一是体现了“转方式、调结构、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要求。指标体系中,前3项指标反映了公司的新业务发展能力,其中指标②是鼓励发展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的要求,指标③是寿险公司核心竞争力的体现。指标④-⑥反映公司业务结构变化趋势,侧重新单期缴占比,是“调结构”的具体体现,并特别选取“银邮代理新单期缴保费占比”指标,重点加大银邮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引导力度。指标⑦-⑧反映公司新业务价值。指标⑨-⑩反映业务品质,通过个人业务继续率和退保率直观地反映公司个人代理营销队伍的整体素质,以及可能存在的销售误导引发的潜在退保风险。

  二是评价指标体系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寿险公司分支机构结构调整的实际效果。寿险公司业务结构调整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思想坚持结构调整优化导向原则,参考值的设定考虑了市场发展阶段,给出了一个公司新业务发展和业务结构达到较优状态的评判标准,同时兼顾了监管部门对寿险业务结构调整的方向。在具体评价过程中,不但考虑到多数新公司快速成长的要求,也兼顾了基础较好但又面临发展问题的老公司的实际,对于那些结构已经达到较优的公司则促其继续保持,努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评价指标体系设计采取正向变动加分、反向变动减分的评分规则,对公司实际调整效果和总的趋势作出具有说服力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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