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害与保险:全球性的新课题

时间:2010/11/23     来源:中国保险学会网站     作者:许闲
  自然灾害与人为灾害的频发与突发对全球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稳定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尤其在过去的几十年间,各种灾害表现出了更大强度的破坏性和更为严重的毁灭性,而这种局面的形成源自多方面的因素:社会、人口、政治、经济、环境和气候等问题。如何预防与控制灾害,减少灾害造成的负面影响,通过保险机制转移灾害风险,利用保险资金重建灾区等等,成为当前全球性的新课题。

  灾害对于我们并不陌生,仅仅2010年全球范围内便发生了多起自然灾难事件。2010年是中国的灾害悲痛,除了举国悲痛的舟曲泥石流灾害、我国 28个省份遭洪灾造成928人死亡和1.34亿人受灾、5月份江西大暴雨、玉树地震等等。全球视野下更是满目疮痍:俄罗斯的森林大火、秘鲁冰川垮塌、澳大利亚蝗虫灾害、海地地震等等,给全球的良性发展带来了诸多困难与挑战。

  人为灾害在过去几十年间更是触目惊心:1972年的慕尼黑奥运会上绑架枪杀以色列教练员和运动员的慕尼黑惨案、1996年亚特兰大特大爆炸案、 2001年美国骇人听闻的911事件、中国三鹿毒奶粉事件、地沟油事件等等。仅仅今年一年全球便发生了多起人为灾害:2010年3月底4月初,俄罗斯发生多起人体炸弹的连环爆炸案,造成多人死伤;8月23日在菲律宾发生香港游客被劫持事件造成9死6伤。实际上,人类活动所造成的自然资源枯竭、环境污染、气候变暖、交通安全事故、老龄社会、核能源不合理开发等等问题,也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发展的潜在灾害,正在一步步地逼近我们的生活。

  各国政府都不同程度地采取了不同的方法和手段,用于管理灾害和分摊灾害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失。但是各国的做法各异,比如有的国家由本国政府财政承担了灾害带来的大部分损失,有的国家将这一部分损失转嫁个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商业企业,有的国家则由本国的民众和受灾群体自己承担了这一部分的风险,有的国家则通过集体互助的方式集全社会的力量帮助受灾地区进行灾后重建。

  灾害引起的损失是全方位的,既可能给人身安全或者健康带来不利影响,也可能造成财产安全和经济财富上的损失。灾害引起的人身安全损失,全球范围内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通过社会保障体系承担这一部分风险,在人为灾害上很多国家的法律都允许受害人对事故的责任方提出索赔。但是在财产安全和财富损失上,各国分摊风险的机制差异较大。有的国家通过设立补充基金等制度性安排或者特别的灾后重建基金,对灾害带来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有的国家则将这部分责任转嫁给社会,其中引入保险机制是大部分国家的普遍做法。不过各个国家之间关于灾害的保险深度、承保范围和精算条件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这意味着灾害与保险的研究并没有统一的模式可供借鉴,而是需要结合各项要素综合审视。

  随着过去灾害损失规模的不断扩大,许多政府逐渐加强同社会各界通力合作,共同寻找应对灾害的补偿救济机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渠道。其中,最为明显的趋势便是政府与保险公司的合作。越来越多的国家为本国常见的自然灾害风险提供强制性或者类似于强制性的保险制度安排,通过政府行为保证风险的有效聚敛和降低民众因为道德风险所引起的逆向选择;有的国家为本国的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安排、专门的救灾物资、国家担保等等,通过政府背书的方式保证本国保险公司面对巨灾风险的赔付能力和提高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信赖程度;有的政府通过立法的形式帮助保险公司更好地、更有效地管理风险,比如通过对灾害预防和减少灾害损失的法律规定、制定紧急情况疏散计划、提供购买保险产品的相关税收优惠、在地质风险高发地带引入地质风险评估和建筑许可证计划等等方式。

  保险的社会功能在于通过风险分散机制的设计,实现风险从个人或者企业到保险公司之间的转移,通过保险公司合理有效的管理降低风险发生概率和损失程度,从而实现社会的稳定发展和为国家经济与人类文明保驾护航。保险不仅起源于人们规避灾害的良好愿望,更是当前巨灾频发和损失加大趋势下管理灾害和控制灾害的有效工具。研究灾害与保险,实际上是对灾害进行财务管理,研究面对灾害的灾前防御与灾后补偿,减少政府用于赈灾的财政负担与政治压力,筹措特殊事件与灾害的巨额赔偿金。不过,灾害与保险的外延远远不仅于此,如何将巨灾风险分散至全球资本市场、如何设计灾害风险相关的金融衍生产品、如何构筑全球范围内灾害管理的有效模式、如何实现国际间灾害与保险的协作等等,都是灾害与保险需要探讨和思考的问题。因此,灾害与保险,不仅是全球性的新课题,也是全球性的新挑战、新机遇。
【新疆保险网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产生风险自担,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