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保险公司应依托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

时间:2010/11/29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朱浩然
  根据保监会令(2004)2号文件,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至少有一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控股(集团)公司,该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保险业务8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其中,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和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当时只有为数不多的几家保险公司能够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既便是现在,“经营保险业务8年以上”也把很多保险公司“挡在门外”。

  经营压力加大 亟待提高资金运用收益

  过去几年里,我国保险业承保利润率一直在振荡下滑。2001年至2002年,财险业的承保利润率为6.31%和5.29%,2005年至2006年,下降到1.81%和1.82%。由此可见,保险公司正承受着不断下降的承保利润率,资金运用压力加大。加入WTO之后,我国保险市场扩张迅速,对外开放步伐逐渐加大,“供应商”增加迅速,竞争愈发激烈,并更多地体现在价格上。而且,我国保险市场产品同质化严重,产品创新能力欠缺,群众保险意识虽有所增加,但大部分都不是保险的“主动寻求者”,保险公司业务主要来自大规模的保险代理人。从长期来看,我国人口红利的因素逐渐消失,劳动力成本将不可避免地大幅度提高,也就意味着代理人佣金支付的压力将不断加大,内部管理费用也将提高。中小保险公司在大公司的“严密布网”下,扩大承包业务实为不易,只能诉诸于更好的服务、更低的费率,从长期来看,更容易受到以上不利因素的影响。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建立独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高资金运用收益是其必行之路。

  投资渠道扩展 机遇与挑战并存

  新《保险法》于2009年正式实施,保监会还出台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66号文件将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票的余额的上限提高到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5%。随着相关法律规章的推出,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日益丰富起来,限制也在谨慎放松。如将保险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不动产。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多元化,给中小保险公司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中小保险公司受制于规模、管理体制等原因,没有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水平低,风险控制水平低,只能求助于大公司的资产管理公司,提高了资金运用成本,还不可避免的承受了委托代理风险。因此,设立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成了它们的迫切愿望。

  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中小保险公司的一剂良药

  目前,中国共有110多家保险公司,只有国寿、人保、泰康、太平洋(601099,股吧)、华泰、太平、平安、新华、中再九家保险公司设立了资产管理公司,它们接受80家保险公司委托投资股票,资产规模达到2711.5亿元,占全行业资产的80%。从2004年至今年8月,保险机构实现投资收益8859.9亿元,年均投资收益率超过5%,高于行业平均值和中小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足见其对中小保险公司的吸引力。超过70%的保险公司设立了资产管理部门,十多家采取了资产管理中心的模式。中小保险公司没有资产管理公司,体制上的缺陷使其很难聚集足够的专业化投资人才,不利于风险分散和控制以及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因此,很多中小保险公司期待在不断增加的多元化投资的背景下,成立自己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实现更加专业高效的资产管理,实现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欧美发达保险市场的经验表明,随着保险业的发展,承保利润率将不断下降,保证保险业长期良性发展,在于利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高投资收益,并且,保险市场越发达,投资收益占总净利润比重越大。在我国资本市场蓬勃发展的背景下,中小保险公司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利于降低委托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委托代理问题,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增强偿付能力,促进保险市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如何调制这一良药?

  第一,保险监管部门应尽快着手研究中小保险公司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探索中小保险公司入股大型保险公司已经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或者数个中小保险公司共同投资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数个中小保险公司共同投资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有助于使各个利益方相互监督资金的运用,降低委托代理成本,克服中小保险公司资本金不足和后续资金补充的困难。

  第二,鉴于中小保险公司的专业人才受限,监管部门应建立保险资金投资人才培养机制,培养在未上市公司股权、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不动产投资等方面的专业人才。

  第三,引入国际先进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战略投资,从而吸收国外成熟的投资风险管理理念、信息技术、管理体制。

  第四,正确处理承保利润和投资收益之间的关系,不能为了投资收益的扩大而随意增加保险资金风险敞口,保险资金的特点决定了安全性是第一要求。应严格控制其单项投资和风险较高领域的投资限额,实现资产负债相匹配。

  第五,区别对待中小保险公司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大保险公司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针对各类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母公司的投资管理水平、风险控制水平等因素区别对待,因地制宜。

  第六,制定评价中小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能力、投资能力、风控能力等方面的具体标准,建立加强董事会职责的体制,加强内部约束,实行专户管理与专业化投资相结合。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工作会议上表示,要深化保险资金运用体制改革,规范现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体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保险公司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研究探索设立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这表明长期以来大保险公司享有的“特权”,终于向中小保险公司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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