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财产保险公司赔款实行“零现金”支付方式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1/1/10     来源:新疆保监局     作者:佚名
 
新保监产〔2010〕150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切实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理赔环节风险,加强保险理赔资金管控,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保监发〔2009〕90号)的有关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新疆财产保险公司赔款实行“零现金”支付方式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公司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措施积极推进赔款实名制转账支付工作,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联系人: 童雪莲  0991-3333529
 
      刘  芳  0991-3333533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新疆财产保险公司赔款实行“零现金”支付方式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理赔环节风险,加强保险理赔资金管控,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保监发〔2009〕90号)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指“零现金”支付方式是指除农业保险以外的其他业务赔款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应当采取实名制转账方式支付。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实名制”,是指财产保险公司应将保险赔款全额支付给被保险人、受益人、责任保险第三者或经报备的“直赔”修理单位(以下简称支付对象),不应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前款所述保险赔款支付至责任保险第三者,是指责任保险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可以依照法律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受害的第三者支付保险赔款。
 
  第四条 本意见所称“转账支付”,是指保险公司应采取银行汇兑、网上银行付款、银行转账支票付款等方式支付保险赔款。
 
  第五条  本意见所称“保险赔款”,是指实际支付给支付对象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不包括各项理赔费用支出。
 
  第六条  本意见所称“直赔”,是指被保险人不向修理单位支付修理费用,而委托修理单位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以保险赔款抵扣被保险人应缴修理费用的赔款支付模式。
 
  第七条  在具体支付过程中,根据以下原则确定支付对象:
  1、对于被保险人为个人的,保险公司应引导客户同意将赔款支付到与被保险人名称一致的个人银行账户。
  2、对于被保险人为单位的,保险公司应将赔款支付到与被保险人名称一致的单位银行账户。
  3、对于“直赔”业务,保险公司应将赔款支付到与代索赔维修单位名称一致的单位银行账户。
  4、对于被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将赔款支付到与该第三者或其合法监护人、受益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将保险赔款转账支付至被保险人(责任保险第三者)之外的其他支付对象:
  1、对于交强险人员伤亡案件,需要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依据有关规定可以将抢救费用支付给医院,但应附相关证明材料。
  2、对于涉及法律纠纷的案件,可以按照法院判决要求支付赔款,但应附法院判决书。
  3、在本意见实施之日前出险,保险公司尚未结案或未支付赔款的案件,赔款支付不能符合意见要求的,可以沿用以前的赔款支付模式,但应专门建立赔案明细(包括保单号、出险时间、结案时间、赔付金额、未赔付原因等)电子档案备查。
  4、其他特殊情况。
 
  第九条  采取银行汇兑方式付款的,财务凭证后应当留存银行汇款回单作为付款依据;采取网上银行方式付款的,财务凭证后应当留存网上银行付款回单作为付款依据;采取银行转账支票方式付款的,财务凭证后应当留存支票存根和支票影印件作为付款依据;采取其他非现金支付方式的,财务凭证后应当留存相应的单据作为付款依据。若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赔款的,需提供系统往来账备查。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直赔业务的管理。
  1、严格直赔维修单位准入管理。保险公司应从严确定代索赔维修单位,由地市级保险机构报经省分公司同意后签订“直赔业务协议”,并将辖内 “直赔维修单位名录”报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备案。直赔维修单位如有调整,需按月及时向协会更新备案。
 
  “直赔维修单位名录”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维修单位名称、地址、营业执照代码、资质类别、资质类别证明代码、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开户行、银行账号、基本情况介绍、对应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
 
  2、严格委托代索赔条件。投保车辆出险时,如果被保险人接受保险公司建议,到直赔维修单位办理维修事宜的,直赔维修单位可以代为索赔,但应当持有被保险人的委托书;如果被保险人到其他单位维修的,被保险人应按约定自行垫付资金,凭维修发票到保险公司索赔。
 
  3、严格执行客户回访制度。
  保险公司应当对直赔维修单位代索赔案件逐一回访客户,核实赔案是否属实、赔款金额是否与实际损失情况相符,客户委托的维修单位是否与代领赔款的维修单位一致。保险公司如发现维修单位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应当立即终止与该代索赔维修单位合作关系,并报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备案。
 
  4、严格考评机制。新疆保险行业协会应牵头组织各地协会协会,研究探索建立直赔维修单位考评办法,定期对直赔维修单位开展巡查测评,督促其提高诚信意识和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各公司应按照本指导意见,研究制定本公司保险赔款支付规范操作流程,并对所属分支机构的保险赔款“零现金”支付情况进行督导。
 
  第十二条  各保险行业协会应根据本意见修改制定自律协议,并对本意见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会员公司开展互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  业务监管  赔款支付  指导意见  通知
抄送:各保险行业协会
内发:存档。
编录:王玉                              校对:童雪莲
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办公室      2010年1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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