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和保险理赔实施办法出台

时间:2011/1/26     来源:两会秘书处学术信息服务部     作者:佚名
  1月20日起,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联合制定的《乌鲁木齐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和保险理赔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将正式实施。该《实施办法》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乌鲁木齐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的。旨在更好的贯彻落实《乌鲁木齐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简称《处理办法》),是对《处理办法》的完善和补充。

  据了解,凡在乌鲁木齐市道路上发生的,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或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均适用该办法。同时,在乌市快车手、鑫中远、鑫广通、华通丰田等四家汽车维修企业设立的 “乌鲁木齐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和“交通事故处理警务室”,扩容至五家,新增了“通泰汽修”服务点。其中,华通丰田被确定为“乌鲁木齐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示范点,由驻疆12家财险公司乌鲁木齐分支机构派员进驻,其他四家服务中心分别由驻点公司查勘定损和委托代理。

  《实施办法》明确了轻微道理交通事故和《处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明确了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方式和依据、明确了快速处理的流程和查勘定损的方式、明确了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诈骗保险行为和恶意不履行行为的管理方式和处理原则。

  《办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相互查验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凭证后,当事人可以采用摄像、拍照或者文字记录等方式固定交通事故的事实、损失和证据;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当事人立即向各自车辆保险公司报案,在获得保险公司报案号后,及时填写《乌鲁木齐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协商处理协议、记录书》(简称协议、记录书)。无《协议、记录书》的,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基本情况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对《协议、记录书》或文字材料共同核对,签名后各持一份;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当事人应当在撤离交通事故现场后,凭《协议、记录书》或者文字材料及相关证据,在24小时内共同到就近的“乌鲁木齐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快速理赔服务中”(以下简称“服务中心”) 办理查勘、定损和保险理赔手续,如遇特殊情况应在3日内申请办理。

  交警部门表示,发生物损交通事故,应当记录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后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在不妨碍道路交通的地点或场所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并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快速处理程序办理。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未保交强险的;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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