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保险要遵循特殊经营原则

时间:2011/3/30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仝春建
  有关专家指出,保险经营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经营,除了要贯彻一般商品的经营原则以外,还要遵循特殊的经营原则。

  这位专家表示,以车损险保额对比盗抢险保额是不正确的。车辆被盗是一次性事件,不可能持续或连续发生,保险公司以折旧后的车辆实际价值理赔,不存在疑问。然而,车辆在投保车损险期间,既可能只发生一次性全损,也可能连续多次发生较大车损,导致最终的保险理赔金额可能会超过保额。也就是说,在这两种情况下,同一个投保人既有可能“吃亏”更有可能“占便宜”。而上述两种情况都是车损险条款在制定时需要考虑的风险因素。

  根据有关保险条款规定,投保车损险时保险金额的选择确定有三种方式,保险公司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一种是以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投保(即足额保险),第二种是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第三种是在新车购置价内双方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这位专家说,按新车购置价确定车损险保额以后,一旦出险造成全损,保险公司按照车辆当前的实际价格赔付,这也符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目的是为了防止有人从保险中不当得利,毕竟,保险的基本原则是补偿被保险人而不是通过保险获利。

  他同时也指出,由于少数保险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对保险条款解释和表述的不严谨、不科学,加上在保险理赔标准和理赔流程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部分车主对车损险真正内涵产生了误解。而这也是为什么保险监管部门决心下大力气全面完善商业车险制度的重要原因,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市场秩序,真正把保护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监管理念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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