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繁荣中国保险营销事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保险营销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全体委员第一次会议决议,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委员会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是行业性自律组织。委员会接受协会领导,接受保监会和民政部指导。
第三条 委员会致力于发挥“维权、自律、交流、服务”职能,加强保险营销从业人员行业管理。保险营销从业人员是指:保险营销员,保险营销管理人员以及从事保险营销相关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委员会宗旨: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维护保险营销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强化行为自律,提升专业素质,搭建交流沟通平台,推进保险营销文化宣传和品牌建设,促进保险营销制度研究与实践创新。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五条 委员会将履行如下职责:
(一)组织推动保险营销从业人员维权与自律工作开展
(二)组织推动保险营销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提升工作开展
(三)组织推动保险营销文化与品牌建设工作开展
(四)组织推动保险营销制度研究与创新工作开展
(五)承办有关保险营销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成 员
第六条 委员会成员分为单位成员和个人成员。
(一)开展保险营销业务的协会会员单位,自动成为委员会成员。
(二)非协会会员但开展保险营销业务的单位,在申请成为协会会员后,自动成为委员会成员。
(三)委员会可以吸纳个人成员,个人成员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 全体委员会议是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参会代表为委员会委员,由委员会单位成员和个人成员推荐产生。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设主任委员两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委员会日常事务由协会相关部门负责。
第九条 委员任职条件:
(一)在保险营销领域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较好声誉;
(二)热爱委员会工作;
(三)身体健康;
(四)公正廉洁;
(五)具备履行相关工作职责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产生办法:
(一)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单位成员代表和优秀个人成员代表可经推荐成为委员。
(二)主任委员经委员会提名,报保监会中介部备案同意,并经全体委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产生,其中一名由委员会单位成员分管保险营销工作的公司负责人担任,另一名由分管保险营销工作的协会领导担任,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三)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全体委员会议半数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报保监会中介部备案后产生。
第十一条 委员任职规定:
(一)委员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协会领导担任主任委员不受此条款约束)。
(二)委员在任期内,如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岗位,应由其所在成员单位在一个月内提出人员变动申请,并推荐继任负责人接任或重新进行人员推荐。
(三)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不参加委员会活动者,可经主任委员提议,全体委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进行委员变更。
(四)委员在任期一个年度内,不得超过两次缺席委员会重大会议,在任期两个年度内不得超过三次缺席委员会重大会议。
(五)营销员委员职务变更后经所在公司书面同意,可以在任期内继续作为委员履行工作职责,但不得做为营销员委员履行职责。
(六)委员或营销员委员调离原会员单位后,重新加入的会员单位需书面同意方可继续作为委员或营销员委员履行委员会工作职责,否则将自动丧失委员或营销员委员职务。
(七)会员单位推荐和变更委员的申请,须经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书面批准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全体委员会议工作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委员会工作规程;
(二)审议委员和专项工作组提议事项;
(三)审议专项工作组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委员变更和任职,专项工作组增减等事项;
(五)审议和决定委员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全体委员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相关决议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设机构工作人员作为会议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四条 全体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主任委员、三名(含)以上副主任委员或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临时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五条 常设机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全体委员会议决议,跟踪检查年度工作计划落实情况;
(二)保障委员会正常运转,推动各专项工作日常工作的开展;
(三)与监管部门、单位及个人成员、委员会委员的日常沟通协调工作;
(四)草拟委员会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五)负责委员会各种会议的会务组织及安排;
(六)委员会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