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保险营销工作委员会工作规程(2009)

时间:2009/5/25     来源: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     作者:佚名

  第五章  日常工作开展

  第十六条  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专项工作组工作制度。委员会以专项工作组方式开展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减相关专项工作组。

  第十七条  专项工作组成员任职规定:

  (一)各专项工作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和组员若干名;

  (二)专项工作组组长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全体委员会议半数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产生;

  (三)专项工作组副组长和组员由组长提名产生;

  (四)专项工作组组长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第十八条  保险营销从业人员维权与自律工作职责:

  (一)代表保险营销从业人员与政府部门、公司进行沟通协调,反映建议和要求,争取政策支持,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二)收集整理保险营销从业人员权益保障信息,探索研究权益保障办法,逐步提升维权意识。

  (三)倡导诚信营销理念,对不诚信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警示和惩戒,维护保险营销从业人员群体形象。

  (四)组织推进保险营销从业人员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建立个人从业信息和诚信记录档案,组织搭建保险营销信息共享平台,逐步规范保险营销从业人员流动管理。

  (五)参与协调保险营销从业人员与保险公司、客户之间的保险代理合同及业务纠纷,指导地方协会、会员公司探索建立多渠道纠纷解决机制。

  第十九条  保险营销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提升工作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保险营销从业人员职业行为规范和服务标准,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标准。

  (二)参与组织推进保险营销员分级、分类考试工作,做好保险营销员代理资格证、展业证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积极协助地方协会和会员公司做好保险营销从业人员职业、专业培训和后续教育工作。

  (四)组织搭建并不断完善保险营销从业人员交流沟通平台,持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质。

  第二十条  保险营销文化与品牌建设工作组工作职责:

  (一)组织推动优秀保险营销文化的研究推广工作,持续优化从业人员生存环境,努力构建从业人员的工作乐土和精神家园。

  (二)与各类媒体建立良好关系,强化保险营销从业人员正面形象宣传和引导机制,持续推进行业品牌及个人品牌建设。

  (三)组织推动保险营销从业人员诚信建设,做好评优、表彰和宣传工作,建立并实施行业诚信危机应对机制。

  (四)组织推动各公司参与构建高效保险营销专业人员市场和保险营销职业经理人市场。

  第二十一条  保险营销制度研究与创新工作组工作职责:

  (一)组织研究保险营销相关的管理政策,为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政策制定提供相关建议。

  (二)组织推进保险营销调查研究工作,促进保险营销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持续创新,努力将最新研究成果运用到公司的运营  管理实践。

  (三)加强与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业内公司的交流合作,努力整合各方面资源促进保险营销制度研究的深入开展。

  (四)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保险营销制度研究及管理实践研讨会,积极开展国际交流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专项工作组工作制度:

  (一)专项工作组每年度须向全体委员会议提交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二)专项工作组组长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

  (三)主任委员可提议临时召集召开专项工作组工作会议。

  (四)专项工作组应与协会常设机构保持密切沟通,及时告知工作计划和进度,由常设机构向委员会有关人员汇报。

  第六章  经费来源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

  (一)协会会费划拨;

  (二)保监会提供的专项资金;

  (三)个人成员缴纳的会费和单位成员提供的专项活动经费;

  (四)在保险营销领域开展咨询、培训、服务等活动收入;

  (五)(国内外)企业、机构及个人对委员会工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保险营销工作委员会经费仅用于委员会工作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  保险营销工作委员会的财务工作由协会统一管理,各项经费支出应严格遵守协会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举办工作计划外大型活动需单独筹集经费的,须征得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经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委员会成立大会通过并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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