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首例房贷险退保案:保险公司成被告

时间:2009/6/19     来源:东南商报     作者:林华奇 周琴娜
  2007年7月之前,根据有关规定,市民买房申办公积金贷款时,必须要办理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后来,这个规定被取消了,那么以前办的房贷险能不能退?据了解,一些银行和保险公司已在受理退保手续,但顾女士一家却遭遇到了拒绝。无奈,她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保。

  保险公司成了被告

  前天上午,江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顾女士与保险公司的合同纠纷案,顾女士的丈夫朱先生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保险公司的律师出庭应诉。

  原告方诉称,2006年11月,顾女士和丈夫在鄞州芝兰新城购买了一套125平方米的房子。当年12月,顾女士去办理公积金贷款时,根据有关方面的要求,向该保险公司投保了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保险期限为2006年12月19日至2026年12月18日,保险金额为2588.8元。

  不久前,顾女士听说投保房贷险的强制规定已经取消,有人已经成功退保,便先后找到银行和保险公司,提出了退保要求。不过,对方不断劝说顾女士保留这一保险,并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退保手续。

  原告认为,顾女士在保险公司投保并缴付保险费,对方应将保险单正本缴付原告,但保险公司未经原告方同意,将保险单正本交予银行。此外,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还享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保险公司根据其保险条款的规定,拒绝原告解除房贷险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

  在起诉书上,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解除房贷险保险合同并返还保险金,有关诉讼费由被告方保险公司承担。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原告是否有解除房贷险合同的权利;二、返还保险金的额度。
【新疆保险网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产生风险自担,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