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保险就是保所有的风险

时间:2010/3/25     来源:本网原创     作者:综合
  个别对保险还不是很了解的消费者认为,只要自己缴纳了保费就万无一失,不管出什么事都可以找保险公司。实际上,根据保险的种类,每种保险都有一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而并非一种保险什么都赔。只有出现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事故,才必须予以赔偿。

  (一)免责条款

  当责任免除范围内的事故损失发生时,保险公司将不会对被保险人进行给付。因此,建议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特别注意对“责任免除”条款的阅读,或要求保险业务人员对责任免除条款进行解释说明,在自己认为可以接受的前提下再行购买保险。

  [例1]“重大疾病保险”的免责条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引起条款所规定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不予给付。

  [例2]通常的“意外伤害保险”将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作为责任免除。如果希望通过购买一般的“意外伤害保险”来对自己从事上述活动进行保障,显然不能达到目的。如果没有仔细阅读免责条款就匆匆签字投保,等到出现意外进行索赔时,就会引发理赔纠纷。

  (二)保险责任

  为便于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防止一些重要条款的遗漏,保险合同的条款一般都是格式条款。一种保险的保险责任,不是包括一切所有的责任,它是根据特定的人群设计保险种类,每类保险都规定一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同时也规定一些除外责任。这样,险种条款具有针对性,同时对保险责任的限定也降低了投保人所交的保费。建议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条款认真阅读,对专业性较强的内容一方面可以询问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要求其作出解释;另一方面保险合同上一般都有非常详细的释义和说明,对这部分内容应特别注意。

  [例1]“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通常仅包括意外伤害所致死亡、经专业机构鉴定的身体残废、大面积烧烫伤,并不包括普通的跌打损伤,同时根据残废的等级或烧烫伤程度按比例进行赔付。一般来说,只有因意外死亡、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等一级残废或烧烫伤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获得全额赔偿。这些在保险条款中都有详细的说明。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保险合同中的残疾等级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来确定的(该表也附在保险合同中),而不是根据道路交通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等其他部门制订的评残标准。由于残疾等级涉及到赔付比例的高低,被保险人就可能以其他的评残标准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给付,这也是理赔纠纷的焦点。实际上,保险费率的制订需要以精算为基础,如果按照其他的评残标准进行赔付,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就需要重新厘定,消费者缴纳的保险费就有可能增多。

  [例2]“重大疾病保险”通常会列出所保障的病种范围,包括癌症、尿毒症、重大器官移值、肝炎等。但是,保险合同对所列出的各类疾病均进行了详细说明,必须符合若干标准才属于承保范围。如有的条款规定,对心脏病的手术只有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才属于责任范围,其他手术如搭桥手术等则不属于责任范围,不会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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