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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误区解读
认为保险公司一旦倒闭损失将无法挽回
时间:2010/3/25
来源:本网原创
作者: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章第八十九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第三章第九十二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消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第三章第九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依法破产的,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三、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四、普通破产债权。”
人们缴纳的保险费是关系到今后保障的大问题,保险公司开办的长期寿险属于对广大投保人的负债经营性质,因此,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过程均有严格的规定,在最大程度上保护投保方的利益。这一点人们可以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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