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新疆保险行业非车险业务自律公约》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1/4/12     来源:新疆保险网     作者:新疆保险网

新保协发〔2011〕 41号

各财险会员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疆保监局2011年非车险、责任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维护非车险、责任险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督促财险会员公司依法合规经营,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新疆非车险、责任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和新疆保监局有关财产险、责任险监管规定及《新疆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履行行业自律性规则检查和惩戒办法》,应各财险会员公司要求,并经共同协商,新疆保险行业协会财险自律服务部拟定了《新疆保险行业非车险业务自律公约》。

  现向各财险会员公司征求意见,请于2011年4月22日前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协会秘书处财险自律服务部,协会将于近期召开会议,组织各公司讨论决定。

  联 系 人:蒋春燕

  联系电话/传真:0991—2671003

  电子邮箱:917615142@qq.com

  附件:新疆保险行业非车险业务自律公约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主题词:非车险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 通知

  内发:秘书长

  编录:丁伟                                                             校对:蒋春燕

  新疆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                                 2011年4月12日印发

 

附件:

  新疆保险行业非车险业务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本章所称非车险业务,是指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除机动车辆保险、意外险、健康险、船舶险以外的所有财产保险业务。包括企财险、家财险、工程险、货运险、责任险、保证险等。本自律公约的主要内容含以上各险种条款、费率;纯风险损失率;招投标、共保、援疆项目业务;保险业务单证使用和管理;中介合作的相关约定等。

  第二章 条款、费率、纯风险损失率约定

  第一条 各财险会员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公司”)要严格遵守保险监管部门关于条款、费率管理的规定,在开展业务时(包括直销、代理、经纪、投标、共保、分保等)使用并执行向保险监管部门报批或报备的主险条款、附加险条款、费率及费率规章,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使用未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二、不得擅自更改、变通条款,扩大或缩小保险责任范围;不得擅自浮动或变相浮动费率;不得通过批减保额、责任限额等方式降费。

  三、不得对保险合同载明的分期交付保险费,在实际操作中免除一期或多期应收保险费;分期交费业务,首期保费须自签单的同时交清且不低于总保费的30%;最后一期保费必须在保险期限的四分之三时间点之前交清,每笔业务最多可以约定4期交费。不足一年的短期保费须一次性交清。对以上分期交费的约定,应首先执行“见费出单”和各公司上级公司的的规定。

  四、不得以非正常赔款形式进行退费或以赔款冲抵保费,变相降低费率;不得通过任何协议的方式约定最低赔付率或固定赔付率。

  五、不得向被保险人赠送任何应收费主险或附加险,不得以零费率承保任何险种;不得通过特别约定方式扩大保险责任。

  六、不得通过额外支付手续费(佣金)等任何费用的方式变相降低费率。

  七、不得以附加(扩展)条款、特别约定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在不足额投保的情况下承诺足额赔付。

  第二条 属于纯风险损失率项目的业务,必须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订,经中国保监会备案同意实施的纯风险损失率项目相对应的条款和费率。

  第三条 各公司承保企业财产保险业务的实际签单费率不得低于向监管部门报备的基准费率标准。本公约所称实际签单费率是指保险单、保险合同及文本式保险协议中体现并计算收取保费的费率。基准费率是指各公司承保企业财产保险业务的最低费率。各公司实际承保业务时,应审慎评估保险标的风险情况,保证保费充足率。

  承保企业财产保险业务,在保单有效期内不得以任何形式批减费率。保单期满后续保或转保的,公司对保险标的风险评估后认为实际风险减小的,可根据有关规定适当降低费率承保,但仍不得低于基准费率。

  第四条 对于政策性保险业务,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实行“分开管理、单独核算”,严禁在险种间人为调节成本和费用。

  第五条 对外省保险机构在我区违约承保非车险业务的,各签约公司应主动向其总公司和新疆保险行业及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反映,及时制止其违约行为。

  第六条 符合中国保监会统括保单规定的业务且项目总部在外省的以及公司总对总签署协议的业务可不执行各公司当地报备基准费率标准。

  第三章 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共保业务、援疆 项目业务约定

  第七条 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约定。

  一、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70号)及新疆保监局的有关监管规定和有关保险规章制度。

  二、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发的《关于执行大型商业风险条款及纯风险损失费率制度的通知》、《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管理的通知》,不得以低于大型商业风险纯风险损失费率进行报价,或违规拆分危险单位,或打包降费进行承保。不得随意划分、拆分大型商业保险项目危险单位。

  三、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和新疆保监局关于招标业务报告核查的管理规定,实行招标业务事前报备和事后核查制度,加大招标业务过程监督和事后核查力度,确保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原则的有效执行。

  1、各公司参与的投标业务项目,事前要向新疆保险行业协会和当地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各协会”)报告招投标业务的标准和范围:单笔大型商业保险保险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或保费超过50万元人民币。

  2、各公司参与保险招投标业务项目,应由新疆区级保险公司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的前3日内,以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提交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新疆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新疆协会”)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及时进行登记并召集相关会员公司进行规范性协商。

  3、各公司在参与投标活动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各项监管规定,严格执行经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条款费率,禁止擅自变更保险条款,任意扩展保险责任、任意调整保险费率、免费赠送附加险或其他险种。

  4、各公司在招标、议标、竞争性谈判中不得使用未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备或报批的主险条款和附加条款;不得接受低于报备监管部门的最低费率标准;不得接受将手续费作为保险招标条件的业务。如发现上述问题,应将含有上述内容的招标、议标、竞争性谈判文件向各协会举报,经新疆协会非车险专业工作委员会研究,可将提出上述条件的保险中介机构列入黑名单。各会员公司不得参与被列入黑名单的保险中介机构组织的招标、议标、竞争性谈判。

  5、各公司应当强化风险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在参与投标业务时,应当广泛收集信息,对投标项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进行风险评估。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各项风险进行分析比较,确定与风险相适应的承保方案,防止恶性价格竞争。

  6、严禁各公司在正式投标协议之外,以补充协议、约定、备忘录等方式,给予招标方或其他利益方防灾费、培训费等其他费用。

  7、各公司要加强内控管理和稽核监督。每季度要对本公司招投标业务承保、核保和理赔情况进行自查,对违规分支机构、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处理,并将情况报送新疆监管局和新疆协会。

  8、各公司作为投标主体应于中标后3日内(含公示期),由新疆区级保险公司将中标项目的相关内容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新疆协会报告。

  第八条 各公司应积极加入新疆产险大项目合作共保体,增进相互之间的合作。对一些非车险大项目的开拓,应严格遵守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各公司的共同约定。共保业务中,可直接使用首席承保人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公司自行承保的项目,其承保约定及其费率不得低于新疆协会组织的合作共保相关大项目的承保条件和费率。

  第九条 援疆项目业务约定。援疆项目是指国家及各省市区根据中央新疆座谈会精神和对援疆工作的要求,支援新疆经济社会建设的工程、建筑等项目。各公司应及时掌握援疆项目信息,做好保险服务。在承保援疆项目时,要按照各公司相对应的险种条款费率承保,具体参照本《自律公约》第七条“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约定”执行。对于疆外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降费承保援疆项目的行为,各公司要密切关注,及时向新疆协会和各公司上级公司报告。

  第十条 各公司要加强同业间信息交流,着力建立非车险业务高风险信息平台,特别要加大对诈保、骗赔等案件的查处力度,并及时将信息上报新疆协会,切实提高整个行业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赢利能力。

  第四章 单证使用和管理约定

  第十一条 各公司必须使用本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出单、理赔,确保保费收入据实全额入账和财务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的无缝对接,真实准确完整记录有关财产险业务的收支情况,以保证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

  第十二条 所有纸质保单应由各公司总公司或经授权的区分公司印制,不得授权其他保险机构或个人印制具有保单性质的保险信息单、保障告知卡等单证。各公司应建立单证管理系统,及时准确记录纸质保单印制、发放、领取、使用、停用、核销、销毁、留存等环节的详细信息。

  第十三条 严禁埋单及鸳鸯单行为。

  一、所有单证的管理应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及会员公司系统内最高管理机构有价单证管理规定,所有与收取支付保险费有关的单证均视为有价单证(包括凭证、卡、收据等)。任何未将有价单证按照单证票面价格录入本单位业务系统,或以不同价格录入两套或多套业务系统,或将已收取保险费的单证不录、少录入业务系统的行为,均视为埋单行为。

  二、严禁鸳鸯单行为。鸳鸯单是指保险公司留存保单联与客户留存保单联不一致或保险公司业务系统记录的保险合同信息与书面保险合同信息不一致的行为。

  第十四条 各公司应强化出单、理赔、票据等关键环节的内控管理,加强流程管理和证件辨识工作,防止业务档案中出现伪造的证件、伪造的复印件或其他虚假证明材料,杜绝假保单、假赔案、假票据(假手续费发票)等问题发生。

  第十五条 各会员公司应严格管理承保档案及各种有价单证,在自律检查时不能现场提供以下资料也属于违约行为:承保清单或相关承保数据;被抽查到的保单卷宗;保费发票留存联;手续费明细台帐;手续费支付凭证;中介合同文本。

  第五章 中介合作约定

  第十六条 代理手续费划转、支付的标准和方式。

  一、严格执行保险监管机关关于保险手续费支付方式的规定,根据各产险总公司向保监会报备产品资料中相应的费用标准,新疆协会对非车险业务约定代理手续费(佣金)统一规定上限标准为:中介机构招投标业务15%;专业代理机构15%;兼业代理机构12%;个人代理8%。新疆协会非车险专业工作委员会将根据市场情况和各公司意见适时调整代理手续费上限标准。各地州协会有手续费自律的,且自律标准低于新疆协会的,以各地自律标准为准。

  二、 代理手续费只能向具备合法、合规代理资格的机构和个人支付(以新疆保监局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代理许可证和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为准)。

  三、支付给保险专、兼业代理公司及经纪公司的代理手续费,必须以转账方式划转,一律不准使用现金支付,且必须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四、支付给个人代理人的手续费,必须以银行卡划转的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十七条 规范保险专、兼业代理合同。

  一、严禁与不具备合法、合规代理资格的机构和个人建立代理关系、签订合作协议。

  二、严格按照保险代理合同规定的结算额度和结算时间结算应收保费。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保险监管机关有关手续费支付的规定,不得通过冲减保费或其他违规方式支付手续费;支付的手续费必须在“手续费支出”科目中据实列支。

  第十九条 必须建立健全手续费支付台帐,保证手续费支付的真实性。对于个人代理的保险业务,所提取手续费超出纳税金额以上部分,该公司负责对其代缴代扣税金。

  第二十条 不得以报销营销人员和中介机构各种费用的方式,实行暗补手续费。更不得在展业中坐扣和以现金形式向客户返现。

  第二十一条 各会员公司不得接受代理人、经纪人坐扣手续费、经纪费的业务。

  第六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以上任意条款规约的,对违约公司实施违约金额3倍的自律惩戒;不能用金额计算的,违反本《自律公约》1条,自律惩戒2万元。

  第二十三条 疆外公司在新疆辖区内做非车险业务的,须遵守保险监管规章和本《自律公约》的各项规定,对违约的,将对违约公司本系统的新疆分公司,实施3万元的自律惩戒。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签约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公约,违约机构需在违约行为事实经非车险专业工作委员会认定后15日内,将自律违约金及所分摊的检查费用缴纳至指定账户;逾期未缴的,讨论加大其惩戒力度。

  第二十五条 本《自律公约》适用于签约公司所辖新疆经营非车险业务的所有机构。

  第二十六条 本《自律公约》实施后,在新疆新成立并开展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加入本公约(需新疆协会秘书处将本《自律公约》送达新成立公司,并由新成立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名),在经营非车险业务时必须执行本公约。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由新疆保险行业非车险专业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自2011年 月 日起实施。

【新疆保险网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产生风险自担,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